“临时加价”想多挣600,导致对方损失,货车司机被判赔偿4.2万元

扬子晚报 2024-11-28 16:10:26

运输途中“坐地起价”,本想着能多赚个600元,没曾想导致委托方损失巨大,自己也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决赔偿4.2万元,无锡的这位货运司机张师傅,可谓“亏大了”!

无锡A公司通过某平台下单,要求将一批货物从无锡运送至山东某市某公司,运费1900元,运费到付。货车司机张师傅接单后,通过微信承诺次日下午2点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然而运输过程中,他要求增加600元运输费,否则不予运输至指定地点。

双方对此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派出所协调下,A公司表示愿意支付额外的600元运费,但要求张师傅先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而张师傅却要求先付款后运输。双方争执不休,张师傅便将货物存放在自己的家中,拒绝运输至指定地点。无奈之下,A公司只能重新生产相关货物并安排配送。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师傅赔偿相应损失。

无锡市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A公司与张师傅通过平台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双方未在平台订单中约定具体的到货时间,但是张师傅在微信中已明确承诺于次日下午两点送到,能够认定双方已经通过微信的形式就货物送达的时间作了明确的约定。

而从平台记录的运货线路来看,张师傅在约定的到货时间还未到达指定地点,已经构成违约。后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均同意增加运费600元,张师傅在已经违约的情况,要求A公司先付后运,缺乏依据,也与合同约定的“运费到付”不符。

同时,A公司在微信中已再三告知张师傅将重新送货,重新送货将造成大额损失,故张师傅对于损失应当有所预见。A公司也通过报警的形式与其协调,在A公司同意加价的情况下,其仍拒绝送货。案涉货物系订制产品,如不能及时送达,将失去使用价值。

鉴于A公司后期重新送货,案涉货物已失去使用价值,A公司生产该批次货物的成本构成损失。该损失系由张师傅违约造成,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师傅应向A公司赔偿违约损失42000余元。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诚信是人类社会所崇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合同一经订立即具备法律效力,订约双方应自觉增强诚信意识,按约履行。

记者11月28日从法院方面获悉,该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通讯员张珊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建波

校对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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