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小芳在深夜与一位名叫张伟的陌生男子相约唱歌喝酒,直至凌晨。随后,小芳返

天狼看法 2024-11-28 16:17:26

重庆,女子小芳在深夜与一位名叫张伟的陌生男子相约唱歌喝酒,直至凌晨。随后,小芳返回家中,却因心情烦闷再次联系张伟,相约到宾馆继续喝酒。然而,在宾馆房间内,张伟突然抱住小芳,意图与她发生关系。小芳奋力挣脱后迅速报了警,而张伟却坚称是小芳酒后失态。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审理过程也充满了曲折。

(来源:宝鸡政法)

小芳与张伟的初次相遇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那天晚上,小芳与几位朋友在酒吧消遣,张伟恰好坐在邻桌。几番交谈后,两人相谈甚欢,决定继续到另一家酒吧深聊。

随着时间的推移,夜色已深,但两人的兴致依旧高涨。最终,在张伟的提议下,他们决定到一家24小时营业的KTV继续唱歌喝酒。

在KTV里,小芳和张伟唱得忘乎所以,完全沉浸在音乐的世界中。直到凌晨时分,两人才意识到时间已晚。小芳担心丈夫会担心,于是决定回家。

然而,回到家中后,她与丈夫因琐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心情愈发烦闷。在酒精的作用下,小芳冲动之下再次联系了张伟,提出到宾馆继续喝酒解闷。

张伟虽然感到有些意外,但还是爽快地答应了小芳的邀请。两人来到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继续畅饮。起初,一切看似平静,两人只是闲聊着生活琐事。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酒精逐渐上头,张伟的眼神开始变得迷离。他突然站起身,猛地抱住小芳,试图与她发生关系。

小芳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得魂飞魄散,她拼尽全力挣扎呼救。幸运的是,她的呼救声引起了隔壁房客的注意。

在房客的帮助下,小芳成功挣脱了张伟的束缚,并立即跑到前台报了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张伟当场抓获。

面对民警的调查,张伟却试图颠倒黑白。他坚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而是小芳酒后失态导致的纠纷。

张伟声称,他与小芳之前已有过一次“约会”,对小芳的性格和酒品有所了解。他认为小芳在喝醉后对自己发酒疯,自己只是出于防止她伤害自己的目的才上前阻止。

然而,民警的调查结果却与张伟的说法大相径庭。据小芳陈述,张伟在房间内对她进行了强行侵犯的尝试,并且她身上出现了多处淤青作为证据。

此外,隔壁房间的房客也证实了小芳的呼救声以及她奔跑呼救的情景。宾馆的走廊监控也清晰地记录下了这一幕。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直指张伟的犯罪事实。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张伟试图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这一法律条款。

张伟虽然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出于防止小芳伤害自己的目的,但这一辩解在法律上并不能成立。

因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未经对方同意强行发生性关系都是违法的。更何况,在本案中,小芳已经明确表示了反抗和呼救,这足以证明她并没有同意张伟的行为。

此外,张伟还试图以没有造成伤害为由减轻自己的罪责。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成立并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且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就可以构成强奸罪。因此,张伟的这一辩解同样不能成立。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检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张伟的指控。除了小芳的口供和身上的淤青作为直接证据外,还有隔壁房客的证言和宾馆监控录像作为间接中人民西汉姆)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张伟的犯罪事实。

最终,在审理后认为,张伟趁与小芳在宾馆房间喝酒之机,试图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然而,由于张伟在小芳挣脱后放弃了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伤害后果。属于犯罪中止且事后有赔偿和悔罪表现,因此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强奸未遂判处张伟有期徒刑十个月。(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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