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坐地铁乘坐电梯时,因没站稳脚下一滑向后摔倒,后方一男子见状,马上上去扶她,老人虽无大碍,但是男子却摔成了骨折,事后,当地打算按照规定对男子申报见义勇为,谁知老人却拒绝配合,男子一气之下将老人告上了法院。
古老太一个人外出准备坐地铁,结果到了目的地准备上电梯的时候,因为没站稳,脚下一滑直接向后方倒下,站在后方的柴先生见状,顾不上多想,直接上前抵住了老人。
因为救助及时,古老太没有受伤,但是站在身后的柴先生因为冲击惯性太大,自己却摔倒了。起初自己只是觉得身体有些疼便没有在意,随即就去上班了,可是,上了半天班还是觉得不舒服,于是去医院做了检查, 这下发现原来是骨折了。
无奈,柴先生又自费了4000多元医疗费,事发后,柴先生的行为得到广泛认可,当地也打算对其进行申报见义勇为,但是古老太却拒绝对获救情况进行确认,这下可把柴先生气坏了。
于是,柴先生一纸诉状将古老太告上了法院。
有人说,扶的话,就怕说不清,不扶的话,真的是心理关难过。
还有人说,其实有很多被救者拒绝确认,原因是怕承担责任,毕竟对方受伤了。
那么,柴先生有无权利要求古老太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柴先生和古老太不认识,两人也没有矛盾,当古老太失去平衡,向后倒去的时候,柴先生对其实施了救助,就属于见义勇为。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柴先生因为救治他人导致了受伤,那么,自己有权要求被救者支付相应费用,但是,这并不是赔偿,因为古老太也不是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那么,古老太是应当补偿柴先生的损失的,法院审理后,判决古老太补偿柴先生损失7000余元。
虽然本案结束了,但是,如果是救助人在实施救治的时候,导致了被救者损害的,那么,救助人是否要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自愿实施救助他人的,也不会因此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想要救助他人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当然,如果乘客在坐电梯时因脚下一滑摔倒的,那么,如果地铁运营方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也是需要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
最后,古老太将补偿款给了柴先生,柴先生也取得了见义勇为称号,不得不说,古老太这样的行为,还是让人心寒。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就问你扶不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