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男子经商,家产万贯,他和第三者生下孩子,妻子情绪崩溃后瘫痪,男子将她赶走,自己和第三者住别墅,不久后妻子去世,男子继承了她大部分遗产,多年以后,男子去世,留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第三者和非婚生女,原配的女儿大哭,母亲的财产最终给了伤害她的人,不能接受,双方对薄公堂,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来自: 大河报)
朱晓惠的眼里,饱含泪水,她没有想到,父亲朱辉对她如此凉薄,他不爱母亲,所以也不喜欢自己。
原来,朱辉一直经商,攒下了丰厚的家产,有钱之后,他就在外面找了个第三者。
2004年的时候,朱辉和第三者黄艳,生下了女儿朱晓博。
母亲得知此事,受不了打击,精神崩溃,很快就患上了疾病,她饱受煎熬,意识恍惚。
在2008年的时候,母亲确诊js分裂,不久后瘫痪在床,不能自理。
朱小惠为了母亲的身体,将母亲接了出来,和自己住在一起,这样方便亲手照顾。
谁知不久,父亲朱辉找来,不管不顾,态度恶劣,将母亲强行带走,给她租了一间小出租屋,找了个保姆,照顾饮食。
从此以后,朱辉堂而皇之,和黄艳带着非婚生女儿朱小博,一起在别墅里生活。
不久后母亲去世,因为一直有情绪上的疾病,并没有写下任何遗嘱。
母亲一生悲苦,痛不欲生,又在重重的打击下病倒,瘫痪后被丈夫撵走。
母亲遭遇这样的对待,最终郁郁寡欢,在绝望中死去,每当回忆起来,都让朱晓惠肝肠寸断。
母亲去世后,朱晓惠告上法院,要求分割母亲那部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父亲获得了母亲遗产的60%,朱晓惠则继承了母亲遗产40%。
40%的遗产大概有761万元,朱晓惠不服,提起了上诉。
她没想到,在上诉期间,父亲朱辉去世,第三者黄艳和非婚生女朱小博,拿着朱辉的遗嘱,和朱小惠和对簿公堂,为父亲的遗产打起了官司。
朱辉在2021年写下的遗嘱,上面写到: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燕及女儿朱小博继承。
朱晓惠更加痛恨父亲,他的眼里,根本就没有自己这个原配的女儿。
朱晓惠和父亲争夺母亲遗产时,指责父亲对母亲家暴虐待,还和第三者生子,父亲朱辉反咬一口,说朱晓惠对母亲不好,还加害亲生母亲。
可是他们虽互相指责,但都没能拿出相应的证据。
正是这次诉讼,朱小惠拿到母亲遗产40%,也就是761万元。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黄艳拿着朱辉写下的遗嘱,要求继承朱辉名下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黄艳认为,朱辉已经立下遗嘱,就该按照朱辉遗嘱执行,由自己和女儿朱晓博继承遗产。
2、朱晓惠认为,母亲在前几年已经去世,父亲继承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自己全部继承,剩下的遗产自己应该继承80%,非婚生女继承20%。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朱晓惠作为朱辉的婚生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她提出的继承比例,自己80%,非婚生女20%,并非法定比例,而是基于她个人的意愿。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应均等继承遗产,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扶养义务、生活困难等。
朱晓惠提到的父亲继承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属于朱辉和已故妻子的共同财产。
在妻子去世后,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应作为妻子的遗产进行分割,也就是丈夫朱辉和女儿朱晓惠各继承一半,另一半则属于朱辉的个人财产。
因此,朱晓惠不能主张全部继承这部分财产。
3、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有效,朱辉的遗产为总资产减去此前判决中分配给朱晓惠的761万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取消了婚外第三者黄艳继承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根据朱辉的遗嘱,非婚生女朱晓博可以继承父亲遗产的50%。
另一半50%,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按照法定继承,朱晓博还可以分到这部分遗产的50%。
由于非婚生女儿朱晓博长期和父亲在一起,结合抚养义务,朱晓博继承这部分遗产的60%,朱小惠继承40%。
最终核算下来,父亲朱辉的遗产,80%被非婚生女朱晓博继承,朱晓惠只能继承到父亲所有遗产的20%。
双方对此判决均不符,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但朱晓惠表示,万万不能接受,母亲大部分遗产被父亲继承,如今父亲去世,母亲大部分遗产却给了伤害她的人。
朱晓惠律师表示,将会向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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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
妻子是法育!在世时告丈夫重婚罪就可以以了解决一切问题!
阿白 回复 11-29 01:08
人都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