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穿了双6350元的凉拖鞋乘坐地铁,下地铁时,凉拖鞋被别的乘客踩坏。女

小疯汇看社会 2024-11-28 17:59:08

上海,一女子穿了双6350元的凉拖鞋乘坐地铁,下地铁时,凉拖鞋被别的乘客踩坏。女子索要3157元赔偿,却被回怼,这不是讹人吗?

(来源:裁判文书网)

牛女士相中了一双凉拖鞋,原价6350元,折扣后3157元。

贵的鞋子穿着脚上,自然有贵的道理,舒服、时髦,也商务、得体。

牛女士走哪都穿着,惜鞋如命。这天她穿着凉拖鞋走进了地铁,在人群中,凉拖鞋格外耀眼。 地铁快到站时,牛女士移步至车门前,准备下车。

这是一位姓胡的女子排队在牛女士身后,似乎很着急的样子。

地铁一停靠,牛女士左脚抬出,右脚刚要迈出之际,身子便被胡女士撞了一下,直接跌出了地铁。 牛女士感觉右脚凉冰冰的,脚面有些疼,这才发现凉拖鞋被胡女士踩掉了,鞋子也坏了。

“喂,你不能走,赔我鞋子!”牛女士拉住了准备溜之大吉的胡女士。

“你要多少钱?”胡女士赶时间,见鞋子确实坏了,但觉着再贵能贵到哪去,想快点花钱了事。

“3157元!”牛女士边说便掏出凉拖鞋的付款凭证让胡女士看。

胡女士哪里想到鞋子会这么贵,顿时反应过了,回怼牛女士:“这不是在讹人吗!”

两人因为赔偿的事情争执不下,报了警,作了笔录,这才离开。

事后,牛女士带着鞋子去售后,售后评估结果为由于皮质开裂无法补救只能提供免费缝线服务,会有明显缝线痕迹。

没过多久,胡女士收到了一份起诉状,被牛女士索赔3157元。

到了法庭上,胡女士辩称,对牛女士陈述的事发时间地点认可,但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她踩到牛女士鞋子时原告鞋子是否已经掉落,也无法证明鞋子损坏是被告导致的,仅愿意赔偿原告500元。

这从法律上如何看待呢?

首先,胡女士踩坏了牛女士的凉拖鞋,即便法庭上否认,但经过派出所的调查,并不能推翻这一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事发监控视频、公安询问笔录等证据,胡女士在下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踩到牛女士的鞋子导致原告鞋子损坏,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牛女士主张鞋子全损并要求按照购买价格3175元确定损失金额,但根据鞋子损坏状况及售后评估结果,法院认为涉案鞋子损坏虽影响其使用价值,但难以认定鞋子全损。

至于具体损失金额,因两人均表示不对涉案鞋子损失进行评估,牛女士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鞋子实际损失,法院结合鞋子购买价格、实际使用时间、鞋子损坏情况等因素,酌定鞋子因涉案事件导致损失为7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胡女士向牛女士赔偿700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0 阅读:43

小疯汇看社会

简介:简单学习,简单实践,简单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