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男子聚餐时说不喝酒,朋友怀恨在心趁他不备用木方打碎他的头盖骨,手术费要二三十万,打人者的哥哥回复说:我们家不想管,这个人不成器,在家父母兄弟都被他打的!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杭州日报)
陈师傅受到邻居习某的邀请,让陈师傅去他家吃饭。陈师傅去了之后,看到同席的还有邻村男子黄某。
黄某此人是附近村子里的名人,他性格暴躁易怒,用土话说就是一个浑人。陈师傅和黄某也是旧相识,虽然关系不是特别好,但也算得上是朋友。
习某为待客整治了一桌好酒好菜,陈师傅和黄某喝了几杯后,二人就开始说起了自己这几年的见闻。
陈师傅这些年一直打工为生,钱没赚到多少却学会了一套吹牛皮的本事,他和黄某各自吹嘘,将自己的经历描述得惊天动地。
陈师傅一直吹嘘自己有门路有关系,认识的某某朋友多么多么厉害,手里有多少资源,自己只不过性子清高,不屑与他们为伍,不然早就发大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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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师傅自说自话,越说越兴奋,完全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丝毫没注意到旁边的黄某脸色越来越阴沉。
突然,黄某站起来“啪”的一声甩了陈师傅一个嘴巴子,陈师傅愣住了,邻居习某赶紧过去拉住了黄某,对他们各自劝解。
原本发生这样的事,酒肯定喝不下去了,可是没想到事发后,陈师傅竟然还不离开。
到了晚上10点多钟,习某去烤酒,留在桌上的黄某对陈师傅说喝酒,陈师傅说不喝,黄某问他为啥不喝,陈师傅感觉自己被他打了没面子,脖子一梗,说:“不喝就是不喝!”
黄某突然暴怒,他顺手拿起旁边的木方,朝着陈师傅当头就是一下,陈师傅顿时倒在了地上。
习某听见动静跑过来,看到黄某还在用木方殴打陈师傅,陈师傅已经失去了意识。随后习某报了警,并将陈师傅送去抢救。
经检查,陈师傅的头盖骨都被打碎了,第一次手术取出来了十多块碎骨头,十多万治疗费也是家里东拼西凑出来的,后期二次手术和康复费用还要十多万元。
可是陈师傅家里不富裕,第一次的十多万还是到处找亲朋好友借和募捐才凑够的,后续的十多万他们实在是拿不出来了。他们想让黄某承担,可是黄某根本拿不出来钱,且已经被刑拘了。
陈师傅的家属想让黄某家人承担这些钱,黄某的哥哥出面回复陈师傅的家属,称他弟弟不成器,很多时候都是在牢里渡过的。兄弟姐妹就连父母都被他打过,弟弟就是个没有一点道德的人,他们不想管。
1、黄某打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
黄某用木方击打陈师傅头部,致使陈师傅头盖骨被打碎,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陈师傅头盖骨被打碎,伤势严重,黄某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致人重伤,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黄某拿不出钱且已经被刑拘,他的家属是否有义务对陈师傅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黄某应该赔偿陈师傅因此事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陈师傅的家属想要让黄某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黄某的家属是否有赔偿义务?
黄某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黄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家属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赔偿义务。但是,如果家属自愿代为赔偿,有助于减轻黄某的刑事责任,争取从轻处罚。
3、黄某哥哥说,黄某经常坐牢,此次他故意伤害陈师傅,是否会被加重处罚?
如果黄某之前所犯罪行也是故意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如果黄某此次犯罪构成累犯,那么在量刑时会依法从重处罚。
有人说,黄某既然是这样一个烂人,陈师傅为什么还要和他做朋友?除非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其中详情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此事给我们提了个醒,交友需谨慎,对于带有不安定因素的人和物,远离绝对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