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我司”或“雷士照明”)是雷士照明品牌的唯一权利人和所有权人,合法拥有包括但不限于“NVC”“N▼C”“NVC雷士照明”“N▼C雷士照明”“雷士”“雷士照明”等注册商标(下统称:雷士照明系列商标),“NVC”“雷士”是我司驰名商标。
因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侵权公司)近几个月来擅自使用我司注册商标进行违法招商,授权或转授权生产、销售含有我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在线上故意曲解山东高院判决,发布大量不实的信息。对此,我司特此澄清并声明如下:
1.该山东侵权公司与雷士照明之间没有任何股权或合作关系,不具有任何雷士照明的合法有效授权,我司已于2015年6月15日解除了与该山东侵权公司的合作及商标授权。
2.我司确实和该山东侵权公司之间存在一个字号案件的纠纷,我司于2022年起诉要求该山东侵权公司更改包含我司商标“雷士”的企业字号,2024年4月我司一审在山东省临沂市中院胜诉,2024年10月山东高院的二审结果表明该公司目前可以继续使用“雷士”字号,但仅限于字号使用权,该山东侵权公司没有任何我司合法授予的其他权利,其不能使用我司注册商标,更无权转授权、授予他人生产、销售带有我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3.(2024)鲁民终905号字号案二审判决书同样也维持了临沂中院(2023)鲁1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山东侵权公司的反诉请求,该反诉请求,主要包括判决山东侵权公司对雷士照明不构成侵权、判令雷士照明向山东侵权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对山东侵权公司的不利影响、判令雷士照明赔偿山东侵权公司损失200万元、判令雷士照明承担本案费用、确认2012年8月3日雷士照明向山东侵权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有效,山东侵权公司有权使用有“雷士”“NVC”“光环境专家”“雷士NVC”等商标等。上述种种无理诉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4.该山东侵权公司在市场上片面解读二审判决的含义,仅凭字号使用权在市场上进行大量的侵权行为,用已经终止的文件欺骗市场上的合作方,欺骗广大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肆意践踏法律规定,严重侵犯我司合法权益。
5.据公开渠道查询,该山东侵权公司注册资本较低,其售后服务能力值得严重质疑。我司认为,该公司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我司及多名消费者已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
我们相信,中国是法治国家,无论是企业还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守护正义。我们相信国家对于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决心和力度,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雷士照明品牌和雷士照明系列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和所有权人,我们的合法权益永远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