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让经济高效的商事调解发挥更大效用。
12月1日起,全国首部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将施行。《规定》明确,具有给付内容、债券债务关系明确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公证。
不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路径清晰的执行机制,不仅利于破解此前商事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市场不认”的现实困境,也能进一步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通行规则所强调的“便捷统一的直接执行机制”。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探索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这样阐释这部浦东新区法规的意义。
明确执行路径,促进调解优先
“老百姓习惯打官司,商事主体之间也习惯打官司,”分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陆卫东一语点出商事调解长期陷入的尴尬境地。
与仲裁、诉讼一样,商事调解也属于争议解决方式。其区别在于,调解在解决商事争议,特别是国际商事争议中,具有高效、便捷、灵活、非对抗性、成本较低等优势,是保障上海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性软设施。
数据显示,近年来,上海引导优质社会力量有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非企业性质商事调解组织40余家,业务范围覆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等主要商事领域。但实践中,这些商事调解组织“接单量”有限,调解并非商事主体发生纠纷时的“首选”。
市人大在调研中发现,一家全球海运领域的龙头企业,其中80%的纠纷诉诸于诉讼,剩下20%则通过仲裁解决。究其原因,企业即便在商事调解中实现了期望的结果,但在落地执行时总会差一口气。譬如,倘若企业在商事调解中为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让利,审计人员手边又缺乏明确的法规政策参考借鉴。此时,企业就会被质疑让利的合理合法性。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企业也就顺理成章地选择市场认可度更高的诉讼。
为此,《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委员们认为,法规积极吸纳商事主体的呼声,或将倒逼推动审计等全流程环节的规则更新,激发企业选择商事调解的积极性。
进一步提高调解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市司法局牵头建设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一件事”平台,其中“涉外商事解纷”专窗预计12月中旬上线,将面向广大市民、市场主体,提供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对内对外商事纠纷解决线上申请服务。
明晰准入门槛,商事调解员也将“持证上岗”
解决商事争议,核心是当事人满意。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是关键,组织与队伍建设是抓手。
审议中,委员们共同关注到了核心问题——商事调解员的门槛如何设立。商事调解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法官与律师均需“持证上岗”。商事调解员又需要满足哪些专业能力和条件?《规定》对商事调解员的专长这样描述:应当熟悉商事交易规则和习惯,具备调解商事纠纷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完成商事调解相关培训。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张祎介绍,《规定》施行后将探索建立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认证等行业标准,为促进商事调解行业良性发展提供指引。
不只是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组织也面临设立门槛不清、部分组织专业性不强等问题。阎锐解释,《规定》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创新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路径,明确在浦东新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我们将积极推进司法行政登记制度的落实,着力从申请程序、管理规则、绩效评估、反馈奖惩等重点环节进行具体的制度配套。”张祎表示,将支持综合实力强、国际化程度高的组织机构作为发起人,引导具备核心竞争力与品牌效应的一流商事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厘清组织架构、准入门槛,更关键的还是吸引高素质人才,提升薪酬待遇是重中之重。市人大在此前调研中发现,某机构商事调解员收费仅为法院诉讼费的约四分之一。这与该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能力并不匹配,致使相关机构难以招揽高素质人才。
《规定》由此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张祎也表示,市司法局将研究出台商事调解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市场化运作,推动商事调解专业化、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