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鸿起受贿案,对被告人陈鸿起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鸿起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鸿起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道路工程、涉水工程、保险经纪服务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31万余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鸿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陈鸿起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部分退赃,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8月21日消息,陈鸿起被查;2023年9月28日,陈鸿起被开除党籍。
经查,陈鸿起理想信念坍塌,党性原则丧失,利欲熏心,极度贪婪,疯狂敛财,腐败堕落,大肆插手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陈鸿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陈鸿起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陈鸿起出生于1962年,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他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广西河池地委委员、常务副专员、党组副书记,广西河池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
2018年2月,他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后还兼任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2021年11月被免去厅长职务,2022年11月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