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省贵阳市黄某某为了多得国家拆迁补偿款,购买田某和王某某户头进行顶户确权,骗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最终,三人因犯诈骗罪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7年,贵阳市某区人民政府进行“某某区某某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需要对贵阳市该区某某流域综合整治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被告人黄某某修建的违法建筑处于拆迁范围,为了多得国家拆迁补偿款,被告人黄某某购买被告人田某及王某某的户头进行顶户确权。被告人田某在明知他人会使用其户头顶户确权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情形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的户头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人黄某某,事后被告人田某支付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介绍费,被告人田某实际获利人民币17万元。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的涉案房屋可按无证自建房确定户头为1户,实际以2户确权户头及1户“住改非”方式领取补偿资金,该户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应取得拆迁补偿款574300元,实际取得拆迁补偿款1408715.109元,多领拆迁补偿款834415.11元。被告人田某的户头多领取578175.23元。被告人田某、王某某于2022年11月12日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向一审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田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退赔被害单位贵州省贵阳市某某局俱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田某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田某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购买户头顶户确权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上诉人黄某某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上诉人田某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但一审认定三人的犯罪金额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判决维持一审人民法院(2023)黔0103刑初109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23)黔0103刑初109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八万六千四百七十四元一角一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退赔被害单位贵州省贵阳市某某局俱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