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广东省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韶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
文件显示,在韶关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现符合韶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将商业贷款未结清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受理条件包括: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当前未逾期且累计逾期不超过3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能办理抵押登记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文件明确,若出现月末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高于90%(含)的情况,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月末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低于90%,则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