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女子是住家保姆,雇主让她下楼取快递。女子返回小区时,看到雇主家的3个孩子在公共设施区玩耍,一时心动,自己也抓住单杠打算锻炼一下。谁知没握紧,从单杠上摔伤,雇主通知女子家属,家属带女子回去做手术,雇主给了他们15000元。事后,女子要求雇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66000余元,可法院判决让她傻眼了。
(来源:第1眼新闻)
陈芳经过一番思考,最终还是决定给曾经的雇主叶女士发去了信息,她问叶女士能不能再赔自己一些钱?
她告诉叶女士,自己的左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还不知道后续会不会有后遗症?
如果自己不能工作了,自己家还有2个正在上高中的孩子,光靠丈夫那点工资,是难以维持生计的。
叶女士有些懵,她觉得自己已经做得仁至义尽了。
陈芳是在自己家受伤不假,但是并不是为了工作而受伤的。
陈芳受伤后,她已经帮她垫付了15000元手术费,可如今,陈芳竟然张口要16万的赔偿。
2018年4月,叶女士去家政公司找保洁阿姨上门做钟点工,家政公司给她推荐了陈芳。
陈芳干活细致又勤快,经过一年的相处,叶女士觉得她还不错,就问她愿不愿意来自己家做住家保姆?
陈芳欣然同意,辞掉了之前的工作,来到了叶女士家做住家保姆,每月工资5500元。
之后陈芳和叶女士一家相处融洽,直到2023年1月3日那天,叶女士让陈芳下楼取快递。
陈芳取完快递回家的路上,看到叶女士家的3个孩子在小区的体育设施那儿玩,心里一痒,也过去找了个单杠想锻炼一下。
可没想到,锻炼的时候突然滑了下来,摔在地上,左脚疼得要命。陈芳倒地后,痛苦呻吟,孩子们发现不对劲,急忙叫来了大人。
叶女士看到陈芳坐在地上,疼的脸色煞白,立刻开车把她送去了医院,进行了紧急处理。
经医生诊断,陈芳的左脚伤势比较严重,需要手术治疗。但是那时临近年底,叶女士的工作非常忙,压根抽不出时间来照顾陈芳。
她让陈芳跟家里人联系一下,商量住院的事情,陈芳的丈夫决定把她接回湖南老家去做手术。
陈芳受伤的第二天,陈芳的丈夫赶到叶女士家,把陈芳接回了湖南老家,并陪着她去做了手术,陈芳在医院住了12天,共花费了19000多元。
叶女士觉得陈芳毕竟是在自己家受伤的,并且双方也有好几年的感情,当即给陈芳转了15000元。
可陈芳却觉得这些钱压根不够,她做了伤情鉴定,认为自己是在叶女士家上班时受伤,叶女士应当对自己负责。
可叶女士觉得事发当天自己并没有让陈芳带3个小孩下楼去玩,只是让她帮忙取一下快递,陈芳是自己在锻炼的时候意外受伤,跟保姆工作无关,因此她拒绝赔偿。
陈芳多次跟叶女士沟通赔偿问题,双方沟通未果,陈芳一纸诉状,将叶女士告上了法庭。
1、陈芳认为自己是在叶女士家做保姆时受伤,叶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 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陈芳主张事发当日,是叶女士让自己下楼取快递的,自己取完快递后,回到小区,看到叶女士家3个孩子在玩耍。
自己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叶女士应当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16万余元。
2、如果陈芳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第3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事发当天,陈芳是在照看3个孩子的过程中受伤,那么叶女士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叶女士却主张陈芳系自己在玩单杠时,没有握紧,从单杠上掉落下来,导致受伤,因此陈芳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调取了小区事发监控,根据画面显示,事发时叶女士家的3个孩子并不在单杠附近,叶女士并没有跟在孩子们身旁进行照看,而是在自顾自的玩着单杠。
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进行单杠锻炼,有掉落的风险,但是陈芳仍自愿参加,且当时并未有其他人对其造成损害,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应当由陈芳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芳的诉求,叶女士无需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