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一老人从山上挖了三株野生红豆杉幼苗,放在自家花盆中精心养护了3年。眼看红豆杉越长越好,结果被巡警意外发现。后检察院以老人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其提起了公诉。老人大喊冤枉,称自己并没有把红豆杉养死,不存在危害行为。(来源:红星新闻、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
2020年农历三月的一天,60多岁的李大爷和往常一样背着个竹篓子,准备到山上采点药材以及野菜、野果子。
不过,这次李大爷没有选择村民们常走的那条路,而是选择了一条很少有人走的小路,这样可以偶尔发现一些野生的植株。
果不其然,在李大爷采完草药和野菜、野果原路返回时,他意外发现半山腰处有三株红豆杉的幼苗。
李大爷作为采药人,这一眼就看出了这是红豆杉的幼苗,而且还是野生的,于是他忍不住就把三株红豆杉的幼苗给全挖走了。
回到家后,李大爷找来了三个大花盆,将这三株红豆杉分别栽种进去。之后,李大爷精心照顾着这三株红豆杉。
今年的6月3日,当地森林警察在巡逻时意外发现了李大爷家中的三株红豆杉:“大爷,您这红豆杉是从哪弄来的?看着有点像野生的红豆杉。”
李大爷并未意识到什么,他十分诚实地说:“这是3年前我从半山腰挖来的,看这个品种应该是野生的红豆杉,十分的稀有,所以就自己种了起来,你看它们,是越长越好了!”
可李大爷怎么也没想到,这三株野生的红豆杉在2021年8月份,就被列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随后,警方将这一情况和李大爷说了下,然后带走了三株红豆杉拿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显示,这三株红豆杉的确为野生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之后不久,警方就逮捕了李大爷,检察院以李大爷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了公诉。
1、李大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有人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大爷的确采挖了三株野生红豆杉,但并没有砍伐,也没有毁坏,现在红豆杉长得很好,所以李大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还有人认为,李大爷是在2020年挖的这三株野生红豆杉,但野生红豆杉是在2021年8月份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该给李大爷定罪。
这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实是指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也就是说,既然野生红豆杉是在李大爷采挖的一年后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那刑法就不能追究李大爷的采挖行为。
可是检察院却提交了一份证据,这是1994年国家颁布的一条规定,当时由于红豆杉具有药用价值,遭到了大量破坏,而红豆杉的再生能力很差,一度濒临灭绝,所以国家明令禁止采伐野生红豆杉。
除此之外,检察院还表示,采伐包含了两层意思,一个是“采”,一个是“伐”,所以并不是只有砍伐才算犯罪,采摘亦可认定为犯罪行为。
同时,李大爷作为职业的采药人,他对于野生草药的认知比普通人要高出很多。李大爷自己也承认明知道是野生红豆杉,仍选择了采挖,并带回家种植。
因此,李大爷的行为符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调查发现,检察院提交的证据中包含了:
(一)国家在1994年颁布的关于禁止采伐野生红豆杉的规定,证明李大爷采摘野生红豆杉是违法的。
(二)警方对李大爷的审讯报告,证明李大爷主动承认在明知道这三株是野生红豆杉的情况下,仍选择了采摘回去种植的。
(三)李大爷在接受判决前,已经主动承认了错误,表示认罪认罚,并且积极缴纳了罚金。
结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李大爷明知那3株红豆杉是野生植物,仍选择实施非法采挖的行为,故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大爷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
同时,法院还要求李大爷承担了生态修复费用11195.51元,并需公开赔礼道歉。
最后,这3株野生红豆杉已经被妥善处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