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男子女儿第二天结婚,前天晚上他将放了46条香烟的车停在酒店停车场,第二天发现车窗被砸香烟被盗。民警迅速出警追查,网友点赞:这破案速度太棒了!
(案例来源:半岛晨报)
郑先生人逢喜事精神爽,他的宝贝女儿要出嫁了。都说女儿是父母的贴心小棉袄,女儿自从出生以来,郑先生是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
现在女儿要结婚,郑先生更是倾其所有,要给女儿办一场风风光光的婚礼,让她在婆家有面子,也让亲朋好友来见证女儿的幸福时刻。
为了办好这场婚礼,郑先生提早很长时间就开始准备了,举行婚礼的酒店是很早之前定下的,婚礼用什么规格的酒席,婚宴上什么菜,也都是郑先生很早之前就研究过得。
为了让酒席更上档次,郑先生提早买了46条华子,其中8条是软中,其余的是硬中。准备这些烟就花了40000多元。
婚礼马上来临,郑先生提早几天就开始和酒店沟通,为了不出差错,他提早两天将婚礼上要用的东西运到酒店。婚宴上要用的的香烟,他也全部装在一辆车的后备箱里,将车提早停在了酒店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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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第二天一大早郑先生发现车子玻璃被砸,车里的46条香烟一盒不剩,全部丢失了。
郑先生心急如焚,距离女儿的婚礼只有一天了,如果香烟追不回来,一天时间之内,让他去哪里弄这么多烟回来?
郑先生立即报了警,民警接到报警后,听说丢了4万多元的喜烟,对此案非常重视,他们调取了停车场的监控,发现当天凌晨有一个年轻人流窜到了停车场,并砸了郑先生的车玻璃盗走香烟。
民警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孔某,通过轨迹追踪,民警发现孔某已经离开了当地,流窜到了泰州的某个小区。
锁定孔某的位置后,民警们赶到泰州,对孔某进行了抓捕。孔某到案后,供述出他已经将香烟全部卖给了一个烟酒店。
民警马不停蹄赶到烟酒店,店主得知香烟是赃物后,立即将46条香烟全部交付给民警。当天下午3点,民警带着丢失的46条烟赶回了镇江。
郑先生女儿的婚礼顺利举行。孔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有人说,现在哪里都是监控,偷了东西被抓到是早晚的事,做这种事得不偿失。
也有人说,孔某是罪有应得,但是收香烟的老板就倒霉了,原本想大赚一笔,没想到到嘴的鸭子还飞了。
那么,孔某应该受到什么处罚?烟酒店老板收购孔某的烟又是否违法?
1、犯罪嫌疑人孔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孔某砸破郑先生车辆玻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郑先生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孔某盗走价值4万多元的46条香烟,其盗窃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鉴于其盗窃金额较大,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烟酒店老板收购香烟的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烟酒店老板在收购香烟时,明知这些香烟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那么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店主明知孔某卖的香烟是赃物还仍旧收购,那么,他就构成了此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中,烟酒店老板在得知香烟是赃物后,立即将46条香烟全部交付给民警,这种主动配合的行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法律责任。
但如果店主是以合理价格购买,且能提供正规发票的,一般认定为不知情。此时,买家不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拒绝归还物品,除非原物主愿意支付合理价款。
如果店主是在非正规渠道或明显低价购买,但确实不知情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应当归还物品给失主。店主支付给孔某的钱,也可以要求孔某返还。
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备抓。因为一时的蝇头小利,留下一辈子的污点,得不偿失。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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