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暴雨天去邻居家鱼塘捕鱼,不幸跌入鱼塘溺亡。男子家属要求鱼塘主人赔偿,

小疯汇看社会 2024-12-01 15:27:29

四川,一男子暴雨天去邻居家鱼塘捕鱼,不幸跌入鱼塘溺亡。男子家属要求鱼塘主人赔偿,可鱼塘主人却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但是考虑到大家都是邻居,自己愿意补偿对方35000元,男子家属不同意,把他告上法庭,索赔72万,法院判决却让男子家属彻底傻眼了。

(来源:今日说法)

梁雪云下班回家,没看到自己丈夫,便问婆婆丈夫去了哪里,婆婆说他不是接你去了吗?

梁雪云给丈夫打电话,却发现他的手机就放在家里,想着丈夫应该过一会就回家了,她也没在意。

等她换好衣服下来,却发现丈夫还是没有回家,梁雪云再也坐不住了,当天下了大暴雨,一直到下午才停,回自己家的一条必经之路就在鱼塘边,鱼塘涨水,已经把路面给淹了。

她急忙询问其他邻居,有没有看到自己丈夫,有人告诉她:“你丈夫有可能去看稻田了。”

梁雪云又等了一会,可丈夫还是迟迟没有回家,她只能联系自家亲戚,让大家帮忙出去找找。

晚上11点多,有人在鱼塘边的那条路上,看到了一只鞋和一件衣服,梁雪云看过后,一股不好的念头涌上心头,这些东西正是自己丈夫的。

她连夜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处置,并叫来了消防人员,救援人员看到鱼塘旁装有监控,又通知了鱼塘主人官俊。

官俊赶到现场,配合救援人员,查看了自己家的监控,发现事发当天,文清平在自己家的鱼塘边来来往往走了6次,并多次在排水口有放置渔网和捕鱼的动作。

当晚8点多,文清平在排水口蹲了许久,刚站起来走了2步,突然往后仰,跌进了鱼塘,扑通几下后,就没了动静。

救援人员把文清平打捞了上来,救护人员查看情况后,告知梁雪云:文清平早已经没了呼吸。

警方认为文清平是失足掉落鱼塘溺亡,排除了刑事案件。

可梁雪云却认为,官俊家的鱼塘清淤泥后,水很深,并且靠近路面这边,修的水泥护坡,护坡常年泡在水里,上面湿滑,人一旦掉下去,是很难爬起来的。

而官俊明知水深有危险,特别是暴雨天气,塘里的水会漫出来,把路面淹掉,但是他却没有在塘边安装护栏,也没有树立警示牌,没有尽到防护和提醒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可官俊却觉得很委屈:文清平出事的那条道路,原本是村里的一条田埂,后来村民们为了过摩托车,自发搭了青石板路。

几年过去,青石板路被压破,坑坑洼洼,过往不方便,官俊看不下去,他在清塘的时候,自己出钱出力,把这条路加宽并硬化了。

原本自己是做了好事的,他认为自己并不存在过错,但是考虑到大家都是邻居,自己也想把这事了了,他愿意给梁雪云35000元。

可梁雪云却一口回绝了,她说不想自己丈夫去世了,还得背上偷鱼贼的骂名,她一纸诉状,将官俊告上了法庭,要求官俊赔偿各项损失72万余元。

1、梁雪云认为官俊作为鱼塘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梁雪云认为事发当天,官俊的鱼塘漫水,淹没了路面,自己丈夫穿过路面,不慎跌落鱼塘溺亡。

官俊既没有在池塘边打防护栏,也没有树立警示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官俊却认为:文清平明知暴雨天有危险,却6次出现在自己家鱼塘边,并有捞鱼的动作,文清平应当自负责任。

管俊说自家这亩鱼塘多年前,确实曾经对外经营过,有钓鱼的业务,可后来发现不挣钱,加上自己还有其他业务,就把钓鱼的业务给关停了。

并且自己平时也不卖鱼,每2-3年才清一次塘,因此这个鱼塘不属于对外经营的场所,而是属于自己的私人鱼塘。

文清平暴雨天出现在自己的私人鱼塘,并有抓鱼的动作,属于偷盗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

3、一审法院判决官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审改判。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文清平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暴雨天在鱼塘边行走的危害,可他6次出现在官俊家的鱼塘边,并有抓鱼捕鱼的动作,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鱼塘毕竟是一个开放的场所,鱼塘主应当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比如说安装安全警示牌、安装防护栏等。

一审法院判决官俊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文清平家属7万余元。

官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鱼塘边的小路不在官俊的承包范围内,这条路属于乡村小路,官俊在硬化路面时,做了防滑的波浪纹。

法院认为文清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官俊对他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官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撤销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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