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讯(通讯员何萌)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近日,济宁市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审批管理、处置程序、收入管理、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办法》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办法》强调,市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