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经材料商家推荐,请了一名60岁的工人做大约6平方米的吊顶,工价400元,包干。谁知工人从围墙上坠落,昏迷不醒,出院一个多月后在家中离世。事发后,一审法院认定男子应承担80%的责任,赔偿工人家属95万余元。男子不服,提出工人隐瞒了多种疾病,坠落的围墙不在施工范围内等意见,上诉至二审法院。 (来源:九派新闻) 事发这天下午3点左右,黄艾扬来到房子处,准备对吊顶施工进行验收,没想到,竟看到工人老李倒在地上,昏迷不醒。 黄艾扬(化名)吓了一跳,恢复冷静后立即掏出手机拨打120和110,并联系了老李的家人,陪同老李到医院治疗,同时又垫付了部分医药费。 医院诊断显示,老李患有28项病症,包括多发性大脑挫裂伤伴出血、中度贫血和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左侧椎动脉闭塞等。 住院一个多月后,因无钱医治(家属自称),家属为老李办理了出院手续,又过了一个多月,老李在家中离世。 据了解,黄艾扬不是户主,这套房子是他朋友的,因朋友没时间,他便出面帮忙装修、打理,后续准备把房子租出去。 案发前,黄艾扬到某店铺买装修材料,通过材料店的老板介绍,认识了老李。双方口头约定,老李负责对大约6平方米的吊顶,工价400元,包干。 如果仅仅是这样,老李从围墙上坠落这事,一审法院可能不会判黄艾扬承担80%的责任。双方还约定,由老李对某房屋外围墙上方的管道进行包装美化,包装所需材料、场地由黄艾扬提供,验收完成后付款。 黄艾扬意见:
老李作为专业施工人员,自带施工工具,不受时间限制,独立施工,其曾口头嘱咐老李要注意安全,老李也回应了“要得”。 老李在家中过世后,家属没有报警,也没有做尸检,就将老李安葬,老李死因不明,所以一审法院判他承担80%的责任,事实认定不请。 法律怎么看这事呢?雇主请人做事,应该由雇主对工人的安全负责,还是工人自行负责质量安全? 首先,雇佣责任,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意见认为,雇主就是不会做,做不了才请的人,被请人是专业从事这项工作,是有偿的,所以应该由被请人负责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不能是雇主负责一切。 如果请的是某公司做事,出了事情的确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雇佣个人做事,情况大为不同。 法律认为在雇佣关系中,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当认定为雇主。雇员的工作增大了雇主获得利益的可能性,雇主应为雇员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这就要求雇主在雇佣工人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黄艾杨口头嘱咐老李要注意安全,老李回应了“要得”,这样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显然是不够的,黄艾杨需要为老李提供安全绳或者安全帽等措施,并进行安全提示等。 其次,第1192条规定的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老李在为黄艾杨工作时,黄艾杨没有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时,老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
老李作为吊顶工人,对高处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应该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老李对自身坠落也存在过错。 除此之外,老李本身存在多种疾病也是本案的重点。
老李是在坠落受伤后,诱发了疾病造成的死亡,还是直接因为坠落死亡,也是需要查明的因素。 比如说,老李坠落受伤只是诱发疾病的原因,且诱发因素只占40%,那黄艾杨和李某之间应该就这40%的问题,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直接判了黄艾杨承担80%的责任,赔偿老李家属95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暂未宣判,在大家看来,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才合情合理? 最后,认定雇主承担更多的责任,表面上看,是在保护工人的利益,实际上却大大减少了工人工作的机会,今后谁还敢雇人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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