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请了一位60岁装修工为朋友家吊顶,约定工具由师傅自带,干完后结清400元工钱。万万没想到,师傅竟从围墙上掉下来,住院35天后,在家去世。医院查出师傅患有28项病症,出院后要求家属按时给服药3个月,家属不遵医嘱,还要求男子赔偿120多万,法院的判决令人意难平。
(案例来源:重庆渝北区法院)
一大早,黄立涛就匆匆赶到建材市场,朋友太忙没空,托他请个装修师傅,给自家房子吊个顶。
他买好材料后,老板给自己推荐了一个师傅,是一位60岁的李大爷。黄立涛本来觉得他年龄有点大不太想用,但商家说他是专业吊顶的,手艺不错,他也就接受了。
双方约定,吊顶只有6平米,工价400元,所有的装修工具都由李大爷自己自带,不规定时间,自己独立施工。
房顶大概三米,李大爷施工需要站在自带的1.6米的脚手架上工作,黄立涛想着他年龄大了,特别叮嘱他要小心。
三天后,李大爷完工,他打电话叫黄立涛来验收。万万没想到,下午三点多黄立涛赶到房子时,竟然发现李大爷躺在地上,昏迷不醒。
他吓了一跳,马上通知李大爷家属,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到了医院,还垫付了医药费。
警方调取了监控发现,事发当天,李大爷是从围墙上掉下来的,摔到了头部。
经过医生诊断,发现李大爷患有28项病症,不仅有多发性大脑挫裂伤伴出血、还有极高危高血压、贫血等。
住院治疗35天后,李大爷出院,医生叮嘱,出院后要继续治疗,按时服药3个月。
但是,出院后李大爷家属却没有严格按照医生的嘱咐继续治疗,一个多月后,李大爷竟然去世了。其家属既没有联系警方,也没有通知黄立涛,就将李大爷安葬。
事后,他们一纸诉状将黄立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0多万。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黄立涛作为雇主,应该对李大爷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李大爷出事,黄立涛应负主要责任。
因为李大爷自身患有各种疾病,也具有一定过错,所以法院判决,黄立涛承担80%的责任,赔偿李大爷家属95万余元。
对此判决,黄立涛严重不服,他觉得非常憋屈,再次提起上诉。
法庭上他极力辩解:
首先,李大爷已经60多岁,身体多种疾病,但是他没有提前告知,隐瞒了病情,而且,他回家后没有按照医嘱,按时吃药,要是及时服用,不会如此凶险。
其次,李大爷所带工具都是自己的,工具出问题,应该由他自行负责。
再次,他吊顶只需要站到脚手架上,为何监控显示,事发当时他爬到了围墙上,围墙和正常施工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黄立涛和李大爷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因为提供劳务造成的损害,不一定必须是雇主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黄立涛作为雇主,确实有一定义务,需要给李大爷提供安全保障,但这不是无限义务,并不意味着李大爷摔伤就一定是黄立涛的责任。
2、李大爷的身亡和他自己操作不当、家属不遵医嘱存在很大关系,过错责任主要在李大爷这一边。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大爷自己带的工具,而且年纪大了,自己操作不当,这才从围墙上掉落,所以,摔伤的过错在于李大爷。
至于李大爷的死亡,一方面是他自身存在多项疾病,医生查出28项疾病,到底和摔伤有多大关系,不得而知。另一方面,出院以后,家属没有遵医嘱,这也是导致李大爷死亡的重要原因。
3、一审法院判决黄立涛承担80%,对黄立涛确实不太公平。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件事情,本来就是李大爷占据主要过错,不能因为李大爷死亡就按照“谁死谁有理”的原则处理,更不能因为存在雇佣关系就无限扩大黄立涛的责任。
因此,我们理解李大爷家属的心情,但一审法院不分青红皂白,直接让黄立涛赔偿95万,确实不合情理,对他也非常不公平。
目前二审已经开庭,但尚未宣判,大家觉得法院会支持黄立涛吗?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