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乘客在乘坐卧铺火车出行时突发疾病。虽然列车员和列车长已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帮忙施救并在发病50分钟后,就将乘客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可乘客去世后,家属还是告上法庭索赔。
(来源:湖南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今年7月17日,黄某、易某夫妻俩乘坐卧铺火车出行。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因突发疾病导致昏迷。易某见状,随即大声向其他乘客求救。
热心乘客听到易某的呼救声后,上前帮忙为黄某做心脏复苏。列车员闻讯赶来后加入其中并上报。有红十字救护员证的列车长得知这个情况后,第一时间拿着列车上的药箱赶到现场帮忙施救。
在此期间,列车工作人员联系前方车站,并在列车到站后,将黄某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
可不幸的是,黄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医院方面已证实为心源性猝死!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家属却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承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还原了事发过程。黄某发病5分钟后,列车工作人员就加入施救。10分钟后,有红十字救护员证的列车长就带药箱到场施救。发病50分钟后,黄某就被送往医院抢救。
可家属还是认为:
第一,黄某购买车票乘坐火车出行,双方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承运人对乘客黄某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以及积极施救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充分证明承运方已经尽到了积极施救的义务,故承运方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家属抢救时产生的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承运方却认为:
承运方确有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是无限的。
具体到本案中,承运方发现黄某发病后已分别在5分钟、10分钟内参与施救并在下一站就将黄某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故承运方已经尽到了义务。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注意!前款规定同样还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双方各自发表自己的观点后,都有调解的意愿。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事后家属撤回对承运方的起诉。
有网友认为,黄某自身患病,而且医院证明是心源性猝死,这与承运方有什么关系,明显讹人!
也有网友认为,承运方接受调解就意味着他们同意赔偿,只是最终赔偿了家属多少钱而已。既然他们同意赔偿,肯定是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
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