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永兴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原告谢某、被告李某、邓某均系永兴县某学校学生。某日早晨学校的早自习预备铃响后,李某、邓某手持扫帚前往公共区域打扫卫生,在路过谢某教室门口时,恰逢谢某从教室内出来,谢某与走在前端的李某相撞而摔倒在走廊外墙。李某、邓某询问谢某伤势情况并对其进行搀扶,之后谢某自行回到教室,李某、邓某继续前往公共区域打扫卫生。
待谢某回到家中后,其家长发现谢某受伤,遂与学校老师联系并送医治疗,后谢某被鉴定为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组织各方调解,未果,谢某遂将学校、李某、邓某及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余元。
审理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的定性,谢某和李某相撞是存在过错的侵权行为还是意外事件?对于学校而言,学校曾向学生发放《新生入学教育读本》宣传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班会,已尽教育职责。再者事发突然,从李某、邓某进入监控视频至与谢某发生碰撞,前后仅5、6秒,学校也无法第一时间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事故发生的前兆,因此学校不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
对于三名学生而言,事发时正处于早自习预备学习时间,学校走廊上本不应该出现学生走动,三人均无法预料到该时会与他人相撞,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损害结果也不是三人积极追求或放任行为导致。
综上,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虽然李某对谢某的损害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损害后果与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鉴于谢某从教室行至走廊(空间发生了转换),其注意义务应高于在无视线遮挡的走廊活动的李某,法院酌情认定李某的监护人承担27000元。邓某因未与谢某发生肢体接触,与谢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郴州中院,郴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郴州日报、“永兴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