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抱养弟弟女儿做养女,视若亲生。31年后,男子出车祸意外身亡,车主赔偿50000元。养女要求多赔,对方却说她不是老人亲生女儿,无权索赔,女子大怒,把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对方却说她父亲无证驾驶,违反交通规则,不该赔偿。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2024年11月30日今日说法公号)
这天,张丽正在院子里扫地,突然接到一个电话,
她瞬间脸色苍白,扔下扫把拔腿往外跑。
出租车带着她快速到医院,她跌跌撞撞奔去急救室,看到的却是已经没有生命气息的父亲。
她扑到父亲身上,嚎啕大哭。
她哭的那么伤心。看到她的人,无不摇头叹息。
因为张丽不是张强的亲生女儿。
事情要从多年前说起,1992年2月,张强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抱养了弟弟家的女儿。
张强半生无子,突然有了一个女儿,欣喜万分。
他看着那个小小女婴,内心深处那根的叫做父亲的弦被悄然弹起。
此后,张强对女儿悉心照顾,他自己节衣缩食,却为孩子买奶粉,他请人为女儿做漂亮小衣服。
他对女儿的付出,邻居们都看在眼里,都夸他是最好的爸爸
对张强来说,他中年得女,女儿又是亲侄女儿。所以亲上加亲。
张丽从小乖巧懂事,长大后的张丽也知道感恩, 对父亲很孝顺。
亲戚邻居都说张强没有白白付出,有了一个这么懂事的女儿,张强听到后,咧嘴笑了。
时光如梭,转眼间,31年过去了。
31年岁月变幻,把张强从一个中年人变成一个满鬓发斑白的老人,张丽也结婚生子。
张丽对父亲很孝顺,经常给他买衣服买礼物。邻居们都说张强年轻时的辛苦没有白白付出,长大后的女儿这么孝顺。
如果生活一直这样下去,他们会是幸福的一家人。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那天早上,张强驾驶三轮车出去,竟意外出了车祸。
张强出事后,张丽悲痛欲绝,肇事车主聂涛给她送来五万元钱的安葬费,让她处理父亲的身后事。
处理完父亲的身后事, 张丽找到聂涛:“我父亲一条人命仅仅只值五万元钱”?
聂涛冷冷反驳:“你又不是他亲生女儿,有什么资格来说索赔?”
张丽悲愤欲绝:“我叫了31年爸爸,你竟然说我不是他亲生女儿?”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张丽一怒之下,把聂涛和他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死亡金,丧葬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
1、张丽说,父亲因为聂涛惨死,聂涛和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所有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不是聂涛,父亲不会出车祸死亡。叶涛的粗心大意给自己家庭带来损伤。也造成父亲生命离世。
聂涛应该赔偿所有损失。聂涛的车买的有保险。
因此,父亲死亡后的所有损失。应该由叶涛和他说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2、聂涛和保险公司说:
第一,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张强是无证驾驶且张强违反交通规则。
聂涛是正常行驶,张强是突然窜出来才导致的车祸。
所以,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上张强承担70%的责任聂涛只有30%的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张强死亡后,只有他的近亲属才有权请求索赔,可张丽跟张强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不是养父女关系。
因此,张丽无权索赔。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经查证,张强和张莉的确没有办理收养关系。
但是,当年张强是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收养的张丽,有人证。
张强收养张丽是在1992年。收养法还没有实施,虽然他们当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他们却形成了实事抚养关系。
既然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张丽就是张强的女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虽然张丽是养女,但她和张强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有权代替父亲提出索赔要求。
第二,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司机聂涛承担30%的责任。那就按照这个比例来赔偿。
聂涛的车又买了保险,因此,聂涛的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张丽支付40万赔偿。
这场案子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先是张莉要求保险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然后司机和保险公司又说她不是老人的亲生女儿。
虽然官司经历波折,好在结局是好的,保险公司也赔偿了40万。
但这起事故的责任,是老人无证驾驶且不遵守交通规则。
所以,遵守交通规则,高高兴兴出门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我们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