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我只是帮老板打工的,出什么事有老板承担,没想到我也要承担责任。有了这次教训,今后我不会去小作坊违规做工,也不会随意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给别人使用。”
近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中,经对涉案人员袁某某释法说理,使其悔罪认罪且认罚。
2022年1月,邹某某、彭某某在从江县租用私人住宅作为盗版书籍印制的生产加工场所。二人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印制从网上购买的享有他人著作权的教辅书籍和畅销小说。
2022年4月袁某某受雇于邹某某、彭某某,负责书籍包装、过膜、贴快递单,并提供其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注册店铺用于盗版书籍销售,且提供银行卡用于平台店铺销售货款的收取和转账。2023年6月,该加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封,邹某某、彭某某利用袁某某银行卡收取盗版书籍销售金额共计38余元万元,袁某某提供劳务期间获得报酬共计2万元。
2023年11月,公安机关以袁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从江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从江检察院于2023年12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经与行政检察部门沟通,认为需要给予袁某某行政处罚,即时启动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监督机制,于2023年12月14日向县相关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袁某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收到检察意见后于2024年3月21日,对袁某某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行政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袁某某如数缴纳处罚金额。
通讯员石庆霞石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