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孩子?这也算家暴!

羊城派 2024-12-03 14:01:27

离婚诉讼期间孩子被爸爸带回老家,母亲与孩子“失联”近半年,抢夺、藏匿孩子是“家暴”吗?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暴日”。

当天,天河法院首次就怠于履行探视义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禁止离婚纠纷当事人抢夺、隐匿孩子。

孩子被“藏”密码锁被“换”

“法官,孩子的父亲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把孩子带回老家,我已经半年没见过孩子了……”小明与丽丽结婚数年,育有一子阳阳(化名),后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

小明带着阳阳在广州生活,丽丽则到深圳打拼,周末回来探望孩子。

然而,随着夫妻双方矛盾升级,丽丽发现小明开始把孩子“藏”了起来,她联系不到小明,也不知道孩子住处,更别说探望孩子。

不仅如此,小明还把家中指纹锁中丽丽的指纹删除,更换门锁密码。

丽丽报警求助后,警方多次电话联系,小明均拒不接听。

经过几番努力仍无法接触到孩子,丽丽遂向天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小明抢夺、藏匿孩子。

小明辩称,丽丽此前探望时没提前告知,还趁家中没人强行撬锁,他为人身安全考虑才带着阳阳搬回老家,且阳阳在双方分居期间就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另外,他也没有对丽丽实施任何家暴行为。因此,丽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抢夺、藏匿孩子属于家庭暴力!

法院依法支持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虽无明确证据显示小明对丽丽直接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小明自2024年5月将孩子带离后,丽丽客观上并未能实际探视到孩子。

而此前丽丽因无法见到生病的孩子而撬锁,事出有因,反而能够体现丽丽作为母亲想见到孩子的迫切心情。

在双方因离婚诉讼产生矛盾的情况下,丽丽无法与小明取得联系,事后小明也未尽到妥善协助丽丽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丽丽近半年未能见到自己的亲生骨肉,无法履行对孩子的教育和监护责任,孩子也未能体会到母爱。

由此可知,小明的行为已构成了妨碍丽丽探视权,实质性藏匿孩子的情形。阳阳离开广州时年仅三岁,无论是从生理、心理特点还是成长规律角度,正处于特别需要母亲关爱的关键时期。

这种藏匿行为,不仅侵害了丽丽作为母亲的对孩子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严重损害其人格权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因此,法院对丽丽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禁止小明抢夺、藏匿孩子。

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单独授课”

为切实保证履行的实际效果,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外,天河法院还发出了《天法童行》的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首次委托了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双方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家庭、亲子关系,改进教育方法,认真履行家长职责,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指导师:“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更不是双方利益争夺的工具,父母双方对其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孩子是一个独立个体,他的成长路上既需要父亲的陪伴持,也需要母亲的爱护。即便婚姻走到了尽头,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父母双方仍应积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体谅、增进沟通、积极配合,妥善安排分居期间抚养及探视事宜,共同守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和了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后,小明表示已清楚行为性质,并承诺积极配合丽丽进行探视。

丽丽也表示,为了孩子的健康发展,她和小明会友好协商、理性解决,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离婚事宜。

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天河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少年家事调解审判工作之中。2024年8月,天河法院聘任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6名,为家庭关系修复、教育观念纠正等“出谋划策”。

今年以来,天河法院已共计发送《天法童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120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41份、《家庭教育指导令》38份,并首次试行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少年家事纠纷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寸草春晖,血浓于水。无论婚姻如何变化,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都不会变。在此,我们希望能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专业家庭教育指导,让离婚双方谨记自己的父母职责,放下芥蒂,携手为未成年子女创造和谐有爱的生活成长环境。

文︱记者黎秋玲通讯员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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