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收银员结束公司团建准备回家时,男上司热情地要打车和女子一起走,遭拒后男上司也没有强求,而是给女子发了一个酒店的地址,让女子去酒店找他,结果女子再一次拒绝了男上司的要求,谁知,当晚男上司直接转给女子1210元,让女子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
据温女士介绍,自己入职了一家饭店做服务员,因为表现好被安排做了收银员,事发当天,饭店组织员工团建,当晚一直吃饭到深夜,林总以谈工作为由让温女士等他,一直等到大家都散去,随后林总打了车,让温女士上车一起走。
温女士感觉不太对劲,于是就说自己说骑着车子回家,十分钟就能到家,前前后后说了不下5次,临走之前,林总还在询问,你确定不和我一起走?
等温女士到家时,林总又给温女士发来了一个酒店位置,要温女士去酒店找他,温女士婉拒后,林总称没事了,那就算了,白提拔你了。见温女士没有反应,林总又发来了信息称第二天不用来了,随即便把工资1200多元给温女士结算了。
温女士觉得自己很无辜,于是就把这件事情发了出来,事发后,林总表示当天员工都在店里,你要来的话就到饭店说。
有人说,做个收银员还要被潜,这个老板真的是厉害。
还有人说,不知道的还以为是什么集团大酒店提拔一个经理呢,结果是一个小饭店提拔了一个收银员,真敢想,工资才1200多元,真的是没有底线。
1、男上司的这种行为,其实虽然没有明说,但是却是一种暗含的性骚扰行为。
当林总让温女士上车一起走,以及发酒店地址让其前往的这些行为来看的话,显然这个林总是有意要和温女士发生亲密行为,而被温女士婉言拒绝了,在这种情况下,林总就属于以言语文字的方式,对温女士进行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温女士是有权要求林总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的。
2、当温女士拒绝了去酒店,却被林总单方面辞退的, 那么这就属于违法辞退行为。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可是得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才行。温女士只是拒绝了上司这种不太恰当的私下邀约,并没有做出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等足以构成被辞退理由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这些法定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才可以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温女士明显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因此,公司单方的解除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温女士还想继续在这家饭店工作,饭店得恢复她的原工作岗位让她继续上班呢;要是温女士觉得在这干下去也没意思了,那饭店就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温女士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一般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然,温女士在这家饭店工作时间如果不长,那也能拿到相应的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其实,在职场中,上司和员工之间应该保持一种健康、合规的关系。上司不能凭借自己的职权就对员工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更不能随意地辞退员工;而员工呢,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害怕丢了工作就忍气吞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