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献县,女子在夜市上卖柠檬水时,突然发现戴在女儿手上的金手链不见了,这让女子大

天狼看法 2024-12-03 16:25:11

河北献县,女子在夜市上卖柠檬水时,突然发现戴在女儿手上的金手链不见了,这让女子大为惊慌,赶紧报警处理。警方经过调查发现,是当晚路过女子摊位的一对母女把金项链捡走了,于是便要求母女返还金手链。可母女却说,金手链已经丢了。女子急了,说监控录像都看到了,母女拾得金手链之后直接去金店鉴定过真假,那么粗的手链,怎么舍得丢?

(来源: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按照范丽芝的说法,案发当天下午七点左右,其在固定摊位上卖柠檬水,之后两个女儿来摊上帮忙,因为手上戴着金手链干活不方便,范丽芝便把金手链给了女儿佩戴。

可不知道是因为女儿胳膊太细了,还是玩耍过程中不注意,金手链竟然掉到了摊位前面的地上。

因为买柠檬水的人多,所以一时也没注意到。没一会,范丽芝就发现女儿手上的金手链不见了,赶紧围着摊位找来找去,可是还是没找到。

要知道,那金手链足足有20几克,而且工艺上也漂亮。当初可是花了将近8000元购买。范丽芝见周边找不到金项链,就赶紧报了警。

警方经过调查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是郑燕肖捡到了金手链。捡了之后,便将金手链戴在手上,骑着电动车带其女儿立马离开了现场。

之后郑燕肖还骑着电动车跑到了一家金店,目的是鉴定金手链是否是真的,不过鉴定的师傅已经下班,服务员当场表示手链是真金的。

之后郑燕肖又跑到另一家金店,询问手链是否是金的,得到的答案与上一家一致。等到第二天,民警找到郑燕肖,确认其捡到了金手链。

可民警要求郑燕肖返还金手链的时候,郑燕肖却说,金手链已经丢了。其可以帮忙去寻找。

范丽芝听到这立马表示,这不开玩笑呢嘛。这么粗的金手链,而且是经过两家金店鉴定确认过的,怎么可能弄丢呢?这明显是撒谎,为故意占有金手链找借口。

郑燕肖拒不交还金手链,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失物非法占有,已经涉嫌侵占罪。

说到这里,郑燕肖立马反驳说,范丽芝说的不对,自己并没有想着要霸占或者侵占金手链。

当天自己因为要赶去接人,所以没有在范丽芝卖柠檬水的夜市呆太久,当捡到金手链之后,自己也不知道真假,所以不敢声张。

后来为了保险起见,就跑到路过的金店去鉴定了一下。至于为何会把金手链戴在自己手上,是因为金手链贵重,害怕放到包里会被其他物品弄坏弄脏。

范丽芝立马说,既然你已经知晓手链是纯金的,自然应该知道手链价值不菲,这么贵重的东西应该第一时间交到派出所或者寻找主人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捡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当时为何不把金手链交到派出所呢?

郑燕肖则说,当时天色已晚,所以并没有将金手链送到派出所,是自己疏忽了。但自己从来没想过要把金手链占为己有。

自己每天都有写微博日记的习惯,已经把当天的情况记录到了日记当中,自始至终绝无将金手链占为己有之意。

在金手链丢失之后,自己一直想着找回来,发了很多朋友圈,希望身边的朋友能够帮忙寻找。

不过反过来说,范丽芝作为金手链的权利人,其对金手链也有看管之责,有保管的义务,因其疏忽大意,才造成今天的纠纷,其自身也应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吵得不可开交,都觉得金手链的损失是对方的责任。没多久,范丽芝将郑燕肖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金手链损失1.4万余元,或者返还自己一个一模一样的金手链。

那么,法院又该如何裁决呢?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拾金不昧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其与《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呼应,因此拾金不昧不仅是个人道德素质的外在表现,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郑燕肖承认其拾得范丽芝的金手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妥善保管。现郑燕肖表示金手链已经丢失,对此郑燕肖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范丽芝提供的购买发票,涉案金手链价格应为7746元,已经佩戴了5年多,虽然金价存在上浮,但考虑到范丽芝作为金手链的所有权人,理应妥善保管,因其将金手链交给其女儿,未尽到保管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郑燕肖赔偿范丽芝金手链损失7746元,即金手链的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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