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2024年“宪法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时间为12月1日至7日。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十年来,围绕“国家宪法日”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成效显著,但也存在空泛化、表面化、抽象化等问题。推进与完善宪法宣传教育要关注和立足广大公民的生活向度,促使宪法从“居庙堂之高”的制度文本走进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使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平易近民”的根本大法:宪法及其实施的公民生活意蕴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效力和权威。但部分民众也因此对宪法产生了“高高在上”的疏离感与陌生感。其实,宪法与公民之间关系紧密,是广大公民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指引与坚实保障。
第一,宪法是关乎每位公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引导、规范和保障公民的生活质量是宪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说,我国宪法在每位公民从出生到成长、从求学到工作、从婚育到养老等各个重要阶段都起到了指引前行与保驾护航的作用。在政治生活层面,宪法不仅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及相关基本国策,而且规定了人民作为主体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身份、权利义务和方式途径。在经济生活层面,宪法针对我国公民从事劳动生产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也指出了爱护公共财产、依法纳税等基本义务。在文化生活层面,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予以支持和鼓励。
第二,宪法精神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的制定及实施均凸显着对人民权利的终极关怀和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除了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外,我国宪法还针对军人、残疾人、青少年、妇女、华侨等人群进行了公民权利的特别规定。宪法详细规定了国家机构运行的组织原则与活动规范,对国家权力进行界限划分与合理限制,避免公权力失控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从而促成社会生活的良性关系和民主机制的高效运行。因此,宪法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核心保障。
第三,宪法的权威性与生命力源于公民日常生活。人民群众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和支持力量。一方面,“徒法不能以自行”,宪法的权威性与生命力根源于其全面有效实施。换言之,宪法只有得以被充分运用于公民日常生活并有效解决生活问题才会得到真正的尊重与信仰。倘若广大公民无法正确认识并运用宪法,则会导致一些基本权利处于“虚置”状态,宪法的法律功能与民意基础也将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宪法具有统合社会共识的价值纽带功能。公民对宪法的认同与维护本质上就是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认同。维护宪法权威是爱国主义的重要体现,而违宪行为往往直接伤害到国家利益,进而导致公民权益的损害。因此,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同违宪行为进行斗争是每位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应尽义务。
二、从“文本”到“人本”:宪法宣传教育生活化的实践路向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应当坚持法律制度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协同推进,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宣传教育既要强调政治层面、国家意义上的宪法,也要突出生活层面、公民意义上的宪法,要以公民最为关心的内容、最能接受的方式、最易理解的阐释推进落实,让宪法从法律文本走进日常生活。
第一,以“以人为本”为原则,明确宪法宣传教育的价值理念。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各方面。一方面,要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作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基于广大公民的现实需要、法治素养和认知水平建立与完善实践机制,从而增强宪法及其实施的价值引领与人文关怀,促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应坚持“双主体观”,即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均为主体,双方应是平等对话、双向互动的交往模式,从而凸显广大公民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性,树立和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巩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二,以“民生实事”为中心,优化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容设计。为了帮助广大公民构建形成完善的宪法知识体系,开展宪法宣传教育需要以《宪法》文本为基础,但也不可简单将其与“《宪法》宣传教育”画等号。换言之,宪法宣传教育的内容构建不应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及理论知识,而是要以社会民生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广大公民最为关心的利益诉求,从而彰显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定分止争的法律功能,塑造宪法“就在身边”和“亲民实用”的制度形象。同时,宪法宣传教育的核心内容既要源于生活,也要高于生活,将重点放在培育规则意识、凝聚价值共识上。教育主体应通过宣传法治理念、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榜样,来引导广大公民以辩证思维理解公民权利、义务与责任,养成用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的法治观念与生活习惯。
第三,以“生活叙事”为侧重,完善宪法宣传教育的方法选择。法律的专业术语和表达方式往往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这也容易造成普通民众难以深入理解其内涵,甚至产生望而却步的消极心理。因此,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应从“高大上”的宏大叙事转向“接地气”的生活叙事。具体而言,教育主体应当在确保科学、准确的前提下,将抽象概括、笼统深奥的“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生活话语。同时,坚持“以案释法”和“以法明理”,避免单一的概念式宣传和知识性灌输,通过对日常生活中宪法现象、宪法事件和宪法问题的解读分析,让宪法知识“活”起来,使宪法精神“实”起来,增进广大公民对于宪法的理解深度与运用能力,从而养成依法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生活方式。
第四,以“公共生活”为导向,丰富宪法宣传教育的载体运用。除了合理运用宪法相关主题的课程、出版物、展览品、纪念日、仪式庆典、教育基地等载体外,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应当充分挖掘和发挥公共生活及其相关实践活动的现实价值,将其有机融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全过程,让广大公民在参与政治协商、公共事务等生活实践中增强具身体验、体认宪法真谛、提升理性判断。例如,让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宪法、法律制定与完善过程中的“民意直通车”,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细落实。在每年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强调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与民主观念。
(作者分别为华东师范大学公民发展与现代德育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