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购车优惠离职后4S店不认##律师说法#员工承诺也属于公司行为,如果不履

张荆律师 2024-12-04 15:06:21

#员工承诺购车优惠离职后4S店不认##律师说法#

员工承诺也属于公司行为,如果不履行承诺,也属于撕毁合同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诺购车返利,消费者下单提车后,4S店却以签单员工已离职为由拒不兑现。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定销售承诺行为属公司职务行为,承诺应予兑付。

诚信,乃企业经营之根本。

本案汽车4S店拒不兑现优惠承诺,反映了汽车行业售后服务处理难,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忽视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本案判决结果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进行警示,作为经营者应加强内控管理、加大员工诚信教育。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穿着公司工作制服向消费者作出的表示、承诺代表公司及店面,属于公司的职务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一是原销售经理作出承诺时,仍在4S店工作,邱先生完全有相信其代表公司,消费者本人为善意无过错;二是该承诺原本就是基于经营者过错从而做出的补偿,从内容及标的来看并无显失公平以及其他违法事项。综上所述,当事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原销售经理的补偿承诺是代表4S店做出的,经营者不应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承诺内容,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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