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丹寨,男子发现妻子与自己上司保持情人关系后,一气之下,在单位杀害了自己的上司。案发后男子被判无期徒刑。单位一次性给上司家属补偿23万元并每月发放2千余元生活补助。可家属认为,上述赔偿不足以弥补家属的损失,故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24万元,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出生于1991年,原系当地县级某单位的干部。陈某与女子申某恋爱多年后,于2018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男子罗某出生于1983年,原系陈某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罗某与女子范某系夫妻关系,二人2012年时,育有一个女儿。
事发前一年,陈某因发现妻子申某经常早出晚归,且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开始怀疑妻子是有外遇。但因妻子不承认,且自己手上又没有直接证据,陈某只能作罢。
事发当天凌晨,陈某从单位回家后,因发现妻子申某仍未回家,怀疑其是和情人约会去了。为了找到证据,陈某拿着一把刀,在自家楼下的隐蔽角落等待申某回家。
凌晨1时许,陈某发现妻子申某乘坐一辆白色越野车回家,车上之人竟是自己的顶头上司罗某。虽然身上有刀,但陈某当时还不能完全确认,所以并没有当场发飙!
待妻子申某回家后,已经隐忍一年多的陈某彻底爆发。陈某殴打申某后逼问二人的关系。最终,申某承认自己一直以来都与丈夫陈某的顶头上司罗某保持情人关系。
陈某得知真相后,怒火中烧,又将申某打了一顿。事后陈某主动让亲戚过来帮忙送申某去医院。亲戚得知事情原委后,一直在劝说陈某务必要冷静处理、切勿冲动!
虽然陈某当时嘴上没说什么,可几小时后,天才刚亮,陈某还是趁亲戚外出时,偷偷穿上一套迷彩服,戴上帽子、口罩进行伪装并携带了一共三把刀具,回到工作单位准备去找自己的顶头上司罗某报复。
发现罗某还没有回单位上班后,已经失去理智的陈某来到罗某家楼下,等其下楼。
等了一会后,陈某因害怕被人认出自己,又回到其工作单位,准备等罗某来上班。
在单位办公室见到罗某后,陈某二话不说,左右两只手拿着两把刀冲进办公室捅刺罗某。罗某被捅伤后,立即往门外逃跑。
可罗某最终还是因受伤严重倒在楼梯处。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行凶的陈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将其刑拘。后经鉴定,罗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据此,法院认定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被害人罗某出轨陈某妻子在先,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系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故依法对陈某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案发后因罗某系在工作单位遇害,罗某原工作单位一次性给其家属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23万元,且每月给罗某的父母、妻子、女儿发放生活补助2千余元。
可罗某家属事后还是认为,罗某原工作单位给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家属的所有经济损失,故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124万元。
陈某认为,罗某家属已经在单位获得了补偿,之后就无权再对其提出索赔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0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19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第192条第3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具体到本案,罗某家属在刑事诉讼时并未附带民事诉讼,故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民事侵权人陈某提出民事赔偿的主张。
其次,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犯罪行为本身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原工作单位对家属予以相应的补偿并不能免除陈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据此,一审法院不支持罗某家属向陈某索要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的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结合罗某家属相关损失客观存在,但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实际情况,故酌情判定陈某赔偿家属10万元。
一审宣判后罗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支持一审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