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上海,男子花300万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两年,孩子的户口也落户在该房屋

上海,男子花300万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两年,孩子的户口也落户在该房屋名下后,才得知这套房子在20年前发生过命案,属于凶房。男子要求中介给他补偿差价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中介:原房主隐瞒真相,他们对此也不知情,希望法院判决后,他们按照判决赔偿。

(案例来源:star星视频)

林锦在上海打拼了好几年,但不管他如何努力,他就像个没有根的浮萍,所以他最大的梦想就是攒钱买房,在上海牢牢扎根。

终于,在自己的努力和家人的帮助下,2019年,他攒够了买房子的钱,于是便到处跑着看房子,看了好多,不是地段不行,就是价格不合适。

最后实在没办法,2020年初他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中介渠道多,房源也充足,很快就为他推荐了一套二手房。

林锦看完房子非常满意,面积虽然不大,但位置好,交通便利,楼层也合适,采光不错,总价300万,也在他的预算之内。

于是,他趁热打铁,马上签了购房合同。

手续办妥后,林锦别提多高兴了,他马不停蹄开始装修,亲力亲为,一点小细节都不放过,终于打造成了自己理想的小窝。他们一家高高兴兴的搬进去,开始了温馨的生活。

两年后,林先生的孩子也出生了,这下,明显不够住了,为了让一家人住的舒服,林锦便在附近租了一套大房子,把自家的小房子租了出去。

刚开始一切顺利,没想到,租户住进去后,邻居竟然告诉他,这个房子不对劲,原来出过事,还是杀人藏尸。

一听这话,租户汗毛都竖了起来,马上退租搬走,并将此事告诉了林锦。

林锦大吃一惊,他一打听,这个房子果然发生过凶杀案,是原房主的亲戚杀了一名女租客,尸体藏在家里,过了一个月才被发现。

这让林锦一家非常气愤,买房的时候,中介和原房主谁都没提这事,而且,自己宝宝在这个房子出生,户口也落在这个房子,对孩子非常不好,对他们一家也有影响。

林锦找到中介公司讨要说法,不料,中介公司的态度让林锦更加愤怒。

中介公司先是表示,当初给林锦卖房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他们不方便找原来的房主询问具体情况,毕竟不太礼貌。

眼看中介公司不给任何说法,林锦找来记者帮忙,希望中介公司能够给他补偿房子的差价并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

在记者的调查下,中介公司先是把责任全部推给原来的房主,表示原房主隐瞒了此事,他们对这个情况并不了解,如果他们事先知道的话,一定会提前告知林锦。

中介公司经理也承认,凶房的价格一般是正常房价的50%到70%,对于林锦的遭遇,他们也确实不知情,对此深表同情。至于补差价的赔偿问题,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划分责任,他们愿意承担赔偿义务。

中介公司态度很明确,他们愿意赔偿,但必须是有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

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件事情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1、林锦和房屋中介达成的是居间合同,中介收取费用,就是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好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民法典》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具有如实向林锦报告的义务,应该告知林锦真实的房屋情况,如果刻意隐瞒,中介公司就应该给林锦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但是中介公司一口咬定这是房主隐瞒真相,他们对此确实不知情,这并不是中介免责的理由。

2、作为中介,没有尽到调查义务,仅仅一句不清楚,这是远远不够的。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房屋中介,不仅不能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还要尽到调查义务,确保把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林锦,这是他们最基本的义务。

中介公司很显然没有尽到调查义务,应该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3、其实,林锦还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原房主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林锦得知真相后,完全可以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这样的判例有不少。

林锦提出赔偿损失,这已经是让步,按理说,原房主和中介应该承担赔偿义务,赔偿林锦的买房损失,补齐差价。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