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的任性?河南安阳,男子的老宅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先后下达7次拆迁通知,男子依旧不配合工作。强拆当天,男子更是跑到自家屋顶上,采取放置煤气罐、扔砖头、浇汽油的方式进行阻拦,期间更是造成一名城管受伤。事后,男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警方逮捕。可男子却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要求从轻处罚。法院该怎么判?
(案例来源: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刘谦54岁,一直靠着种地为生。早些年在村里修建的老宅,因为没有获得相关审批手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
在村干部的配合下,有关部门先后7次,对刘谦下达了《强制拆迁通知书》,要求刘谦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可刘谦根本就不吃这一套,拒绝搬离老宅。有关部门无奈之下,联系拆迁队伍,准备对刘谦的老宅进行强拆。
事发当天,有关部门在强拆之前,再次向刘谦宣读了强制拆迁通知书内容。没有想到,刘谦竟扛着煤气罐,带着一家老小爬上了自家屋顶。
不仅如此,刘谦为了阻拦拆迁的进行,不仅扬言会点燃煤气罐,还在其亲属身上浇上汽油。
见工作人员并不害怕,刘谦又摸起屋顶上的砖头,向工作人员扔去。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因躲闪不及被击中,后经医院鉴定为轻微伤。
有关部门报警后,警方将刘谦控制,并以妨碍公务为由,对刘谦提起公诉。
可刘谦却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防卫,要求从轻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有关部门为了强拆,过程中用水枪喷射,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刘谦认为,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动机,也应该从轻处罚。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公诉机关认为:
经有关部门的认定,刘谦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且已经多次对刘谦下达强制拆迁通知书,刘谦均拒绝配合工作。
《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刘谦为了阻止拆迁进行,采取威胁恐吓、扔砖块的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另查明,被告人刘谦,在事发两年前,就曾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刘谦的行为,是阻碍公务还是正当防卫。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执法记录仪的监控视频,另有村支书等人的证词,证明有关部门的执法过程,遭到了刘谦的恶意阻拦。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刘谦构成阻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