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南商报
顶端新闻首席记者杨晓妍见习记者李刘洋
近日,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起诉网暴者胜诉,获赔1000元,其发文称“还不够维权成本”。
据周兆成公布的四份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均认定被告网民构成对周兆成名誉权的侵犯,要求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周兆成合理支出1000元。
12月3日,周兆成在个人社交账号发文《1000元赔偿判决,让网暴者再次狂欢!》并无奈吐槽:“低廉的赔偿金额,无疑是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变相纵容和鼓励,更让网暴受害者感到无比寒心。”更有网友在相关话题下留言:“给他2000元,可以再骂一次!”
周兆成自述,启动网暴维权并不是为了经济赔偿,而是为了捍卫个人的尊严,推动国家网暴立法。也希望向全社会传递一个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暴行为必须承担代价。但他坦言,此次维权未真正震慑网暴行为,也没有引起网暴者反思和悔改。
12月5日,顶端新闻记者对话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教授姜焕强,就网络侵权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低、网暴治理难等问题进行探讨。
被网暴往往“维权成本高”
顶端新闻:周兆成发文称聘请律师花费1万元,判决书中法院未支持周兆成律师提出的6万元赔偿诉求,而是判决每起案件分别赔偿1000元合理支出。在你看来,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姜焕强:判决书提到的赔偿金额认定,在经济损失方面,该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确存在电子取证进行证据保存、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事实,且提交了律师费票据,根据合理性、必要性,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000元”。
这里需要明确,周兆成律师主张6万元的赔偿费用,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是否必要、合理。而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要经过法庭质证。在我看来,周兆成律师聘请律师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是合理的,因为周自己是律师,再聘请律师诉讼必要性不充分。
顶端新闻:网络侵权案件中,维权成本涉及哪些方面?维权成本“高”在何处?
姜焕强:侵权案件维权成本主要包括:查找侵权人的费用、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收集固定侵权证据的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证据公证费用(有些证据需要公证)、澄清事实的费用,另外被侵权人若受到精神损害,住院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经济损失。有些网络侵权案件,还需要收集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时间成本和耗费的精力等。
顶端新闻:对于网络暴力赔偿,侵权人向被侵权人弥补损失和合理开支具体包含哪些方面?法律依据是什么?
姜焕强:网络暴力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损害赔偿低”是普遍现象
顶端新闻:网络侵权案件中,“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低”是否广泛存在?
姜焕强:在我看来是普遍现象。一是被侵权人基于维权成本高,畏难情绪放弃维权;二是网络侵权案件一般会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信誉,一般不公开。
除此之外,现有的公开案例信息也相对不够全面,如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一是赔礼道歉,二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三是被告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客观情况下难以覆盖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用。
顶端新闻:有专家建议,在网络暴力赔偿中,除了弥补损失和合理开支外,应增加惩罚性赔偿,你对此有何看法?目前惩罚性赔偿支持条件为何遇阻?
姜焕强: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损害赔偿中,超过实际损失数额范围的额外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如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缺陷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一般要求侵权人有主观恶意、故意或者欺诈,实施了不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条件。
我认为适度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实有利于鼓励民事主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惩罚侵权人并警示他人,更好维护社会秩序。但考虑到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另行增加一个独立的惩罚性赔偿,是否会造成惩罚过重,需慎重考虑。
顶端新闻:针对网络侵权案件,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增加“最低赔偿标准”是否可行?
姜焕强: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其特殊的调整功能和惩罚功能,在填补损害的前提下,应考虑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且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应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统一的“最低赔偿标准”,目前尚没有可靠的现实依据,最好各地确定各地的最低标准。
不过该标准也有其利好作用,比如侵权人考虑到侵权成本不敢轻易侵权,或鼓励被侵权人能够积极维权。
网络暴力治理“难”在何处?
顶端新闻:关于网络侵权案件,此前有专家提议“无需证明精神损失即可获得赔偿”,这一提议的利弊何在?
姜焕强:就周兆成此次网暴维权案件来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公布的部分判决书中指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遭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一项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如果没有损害,即可获得赔偿,这没有正当根据。但考虑到现实的需要,对侵权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推定被侵权人有精神损害。这样是有利于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了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概率。
顶端新闻:就近年相关案例来看,你认为网暴治理“难”在哪?当前在应对网络暴力治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治理的重点是什么?
姜焕强:网暴治理“难”,难在网民对网络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清,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够。现有法律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定得比较全面,欠缺的是对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被侵权人支持起诉,可以考虑适当的惩罚性赔偿。另外,需要加大对网暴危害性和民法典的宣传力度。
顶端新闻:在民法领域没有“网暴”这个案由,我们该如何判断是否遭遇网络侵权?遭遇后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作为法学教授,你有哪些建议?
姜焕强:民法领域虽然没有“网暴”案由,但网暴行为基本已被《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所规制。只要行为人在网络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情形的,就应当属于网暴,在我国《民法典》中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制条款。
遭到“网暴”,我建议首先报警,利用公权力维权最高效、便捷;其次,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暴信息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再次,要注意收集固定侵权证据,准备诉讼私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