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某宾馆房间内,一失足女正准备从事违法活动,宾馆房间内的男子却拿出手铐将她拷住,称自己是民警。随后,又有两名男子进入房间,称他们在执法抓嫖。无奈之下,失足女向三名男子支付3000元罚款后离开。报案后,三名男子统统被抓获到案。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据了解,女子李某无技傍身,为了生活,选择成为了一名失足女。
事发当天,李某收到男子叶某的邀约,叶某称自己有嫖娼的需求。
估计是见叶某开的价比较地道,李某就答应了叶某的要求。
随后,李某收到叶某发来的宾馆位置,稍加装束后就向宾馆赶来。
进入指定房间后,李某便宽衣解带,准备跟叶某发生关系。
万万没想到,叶某突然拿出一张警官证,放到了李某的眼前。
还没等李某反应过来,叶某又拿出一副手铐,直接将李某双手拷在她的背后。
惊魂未定之际,又有两名男子闯入宾馆房间,也是拿着警官证说自己在执法抓嫖。
接下来的时刻,叶某等人开始“劝”李某交罚款了事,还说交了罚款就当此事没有发生过。
突遭此变故,李某未及细想,最终同意交3000元的罚款。
见李某吐口,有人向李某递去微信二维码。
收款之后,叶某等三人离开,惹得李某开始满腹狐疑。
觉察到被骗后,李某选择报警。受案之后,民警开始调查,叶某、梁某、唐某三人相继被抓获。
原来,事发之前,三人手头有些紧张,便想起这种方式来谋财,提前准备好证据及二维码,也凑出了嫖资。
做好准备工作后,唐某在某宾馆开了房,叶某开始约李某出来交易。三人得手之后,每人分得1000元。
对于本案,叶某等三人的行为如何评价?李某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吗?如果构成,她会被行政处罚吗?
从前述案情来看,我们大概能提取到一些关键信息,那就是“骗”和“财”两个主要内容。据此,我们可以能够先假定叶某等三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和招摇撞骗行为。
所谓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招摇撞骗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从前述两种行为的定义来看,叶某等三人的行为均符合前述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接下来就得看这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后,谁的刑罚更严重。
广西高院、高检发布的《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中,叶某等三人只从李某处诈骗了3000元,尚未达到前述规定的5000元标准。所以,叶某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但三人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此罪是行为犯,且他们是假冒的民警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被从重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法院认定三人构成招摇撞骗罪,均判处他们6个月的有期徒刑。
李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我们认为,尽管叶某约李某出来的真实目的是取财,但叶某与李某相约时的内容却是以财务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从这个事实来看,李某是涉嫌成立卖淫的违法行为的。
但由于李某没有跟叶某发生关系,李某属于情节较轻的地步。
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基于前述规定,李某又存在第(三)项、第(四)项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无论是被减轻处罚还是不予处罚,她都不会被处罚,毕竟之前的处罚基准就是最轻的处罚幅度,但是被口头教育是难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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