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晚间,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北交所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布三项债券业务指南。
三项债券业务指南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融资业务咨询》(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咨询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南》),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步,北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持续夯实债券市场制度基础,不断优化相关制度安排,提升服务能力,更好支持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发展。
其中,《融资业务咨询指南》主要遵循“开门服务、直达服务、精准服务”理念,明确了债券项目申报、审核和发行阶段的业务咨询办理安排,进一步畅通债券融资咨询渠道,提升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现场咨询等方式,就规则适用、审核问询等事项提出咨询,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体现分类监管理念,合理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主要体现分类监管理念,对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创和绿色债券发行人以及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较好的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适当简化。前述主体的申报发行材料、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可分情形适用合并编制、简化披露、索引式披露等简明信息披露安排,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合理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中指出,北交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优质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优质发行人是指适用境内债券交易场所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含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优质发行人可以适当简化申报发行材料签章文件。”《简明信息披露指南》中提到。
不过,发行人存在影响公司经营或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或存在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的,不适用《简明信息披露指南》规定的简明信息披露安排。
细化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引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北交所指出,《募集资金管理指南》主要是进一步细化了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明确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等事项的限制情形、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引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更好防范募集资金相关违规风险。
具体而言,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偿还或者置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原则上应当在相应债券到期或者回售前6个月内,至到期或者回售后3个月内发行新的债券。拟偿还或者置换回售公司债券的,债券发行备案前相应债券回售撤销期原则上应当已经届满。
另外,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调整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要求,防止募集资金被约定使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违规占用或挪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安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发行人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接收、存储、划转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张晓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