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拿着300多万买了两辆路虎揽胜,提车时店家却只让他提一辆,男子气

上瓦州杭 2024-12-07 18:40:52

河南,郑州。男子拿着300多万买了两辆路虎揽胜,提车时店家却只让他提一辆,男子气愤不已:“我钱都给了,家里摆了十几桌酒席等着呢,车提不回去这不是让我丢人吗?”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家住河南商丘的张先生虽然年纪不算大,本事却不小,他踏实肯吃苦,年纪轻轻就有了自己的事业,不仅有车有房,还积累了很多存款。

不久前,张先生准备买两辆车,他喜欢霸气空间大的车,一番挑选后,张先生准备买两辆路虎揽胜。

买车前,张先生和郑州一家4S店的女销售员提前联系过,对方称自己家店规模大,车辆种类全,服务质量有保证,而且还有现车。于是张先生付给了女店员4万元定金准备第二天去提车。

张先生定的车一辆153万,一辆1525000元,虽然不是一笔小数目,但是对于张先生来说,拿出这笔钱不是什么难事。

因为买新车高兴,张先生还特意请了厨师在家里办酒席,提前告知了亲朋好友和乡里乡亲们到时候去他家里吃席庆祝。

@梅姐说法

第二天,张先生和两个朋友赶到郑州去提车,结果对方告诉他只能提153万那辆,另一辆现在提不了。

张先生明明看到店里有两台揽胜,为什么对方却不卖给他呢?张先生再三追问,可是对方就是不卖,还说张先生没事找事。

张先生非常生气,他又不是不给钱,有现车为什么不卖给他?他怀疑对方将车子高价卖给别人了。面对张先生的质疑,对方矢口否认,说这台车不管谁来都不卖。

张先生说剩下这台他也可以153万买,5000块钱他不在乎,可是对方依然不卖给他。

张先生气坏了,自己已经交过定金了,也已经给父老乡亲夸下海口要买两台车,现在只给他一辆,这不是打他的脸吗?张先生牛脾气上来了,非要让对方将两台都卖给他。

店里却说,张先生交的不是定金,而是意向金,这台车不卖给他,钱也可以退给他。可是张先生不认可,说销售当时给他说的就是定金,他不要钱就想要另外那台车,然后风风光光将两台车一起开回去。

负责人也生气了,说张先生没事找事,如果再闹事,之前那台车也不卖给他了。

张先生气得咬牙切齿,自己交了定金,跑了几百公里过来提车,凭什么现在说不卖给他就不卖给他了?张先生认为,对方肯定是将车子高价卖给别人了,不然为什么不愿意赚自己的钱?

为了提车,张先生找来了调解员,请求调解员介入,让店家将两台车卖给自己。

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1、首先,关于定金与意向金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本案中,张先生付给女店员4万元,若以两辆车的总价约305万计算,4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张先生能证明当初与女店员约定的是定金性质,那么该4万元应认定为定金。

而4S店主张是意向金,需要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是意向金性质。

2、4S店拒绝交付车辆的行为存在违约嫌疑。

如果张先生还该店明确约定了交付车辆的时间、型号、数量等具体条款,并且张先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那么该店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只要买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卖方就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商品。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不能随意拒绝交付。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该店继续履行交付另一辆车的合同义务。

3、如果该店确实如张先生所怀疑,将车辆高价卖给他人,那么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构成了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果对方确实已经将车子卖给了他人,张先生有权要求该店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此外,盖店负责人威胁张先生若再闹事就不卖之前那辆车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这种威胁并不能改变双方已经形成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店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最终,在调解员的介入下,负责人仍旧称另外一辆车不能卖给张先生,但是他们会从别处给张先生另再调一辆车,张先生同意了,事情的到了解决。

开门做生意,顾客要买店家却不卖,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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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08 13:29

    这种事头一次听话给钱不卖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上瓦州杭

简介:这是我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