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3年之后,男子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查,确诊肺癌,男子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说男子买保险前,曾经多次检查出肺部结节,应为首次发病,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不能赔款,男子告上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 扬子晚报)
李顺看着手中的诊断书,心里一沉,他最近总是剧烈咳嗽,吃什么药也不见好。
他来到医院,做了个全面检查,起初只是提示肺部有了阴影,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
李顺心里害怕,腿脚有些发抖,他还年轻,真怕有什么意外,自己的妻子,孩子,还有老人,他们以后又该咋办。
一时之间,李顺在心里把可能性想了个遍,可是,最终检查结果出来,他确诊了肺癌。
李顺蔫了,拿着诊断书腿脚发软,他思绪万千,眼泪不由的流淌下来。
可是他转念一想,自己3年前曾买下一份重大疾病险,他瞬间心里一松,沉重的心情有了缓解。
原来,2020年4月的时候,李顺为了给家庭和自己的安全着想,他来到保险公司,想给自己买一份保障。
保险顾问向他耐心介绍,每种保险都有各自的特点,李顺仔细选择,最终决定购买一款看起来非常全面的重疾险。
保险里的条款密密麻麻,其中有一条显示: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为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李顺看了之后心想,为了给家人一个保障,也为了给自己买个安心,他选择相信保险公司,万一有事,就会给自己提供帮助。
签下合同的时候,李顺觉得心里踏实,他按期缴纳保费,从未有过一次的耽搁。
他觉得这份保险,就像一把无形的大伞,无论风雨多大,都能为他遮风挡雨,排除万难。
谁知过了3年,自己竟然查出来肺癌,李顺这才发现,当初购买这份重疾险有多么的明智。
李顺拿着保险合同和医院检查诊断的材料来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约定,给自己理赔。
可是李顺没有想到,竟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他们说李顺在购买重疾险之前,曾经多次查出过右肺结节。
他们认为,李顺在投保之前检查出来的右肺结节就是首次发病,这次的情况,并不属于保险里的约定。
保险公司振振有词,他们对首次发病也做了解释,原来,在保险合同条款下有一份注解:
发病指的是身体状况异常和疾病前兆足以引起注意检查,治疗和护理。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顺在投保前,在2019年,2020年,多次检查出他都有“右肺结节”。
他们认定,李顺早已知晓自身有患癌症的可能,李顺在投保前检查出来的右肺结节才算“首次发病”。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李顺顿时火冒三丈,当年检查出肺结节不假,多次复查,都被排除恶性肿瘤。
并且,这次入院检查,也是按照良性结节治疗,只是做完手术之后,才发现有恶性肿瘤的症状。
保险公司并不听他解释,直接拒绝理赔,李顺回想到买保险时他们各种赔笑,各种承诺,如今却是各种借口不予理赔。
他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出险理赔。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顺认为,自己购买重疾险之后三年,在医院确诊肺癌,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予理赔。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顺和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顺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肺癌,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理赔义务。
2、保险公司认为,李顺投保前的肺部结节才是“首次发病”的征兆,因此他们有权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李顺在购买重疾险之前,曾经多起检查出右肺结节。
他们认为,李顺曾经多次规律检查,证明他知道自己有患恶性肿瘤的可能。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前李顺查出来的肺部结节是首发疾病,现在的情况不符合保险规定。
3、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履行承诺,向李顺支付理赔款。
《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首次发病定义模糊,李顺投保前检查出肺结节,并不意味着就是癌症。
导致肺结节原因众多,何况之前的定性已经排除恶性肿瘤。
这次检查治疗也是按照良性治疗,只是做了手术之后,才发现有恶性特征。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理赔。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不合常理,保险公司与罚院不是战略合作伙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