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坏了!河南开封,农民发现自家13亩地上的蒜苗全枯萎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邻居自认为自己有不在场证明,就可以瞒天过海,但还是被民警发现其作案手段。
(来源:中原经济新闻)
胡某是当地村民,从村里承包了13亩土地种植农作物。今年3月份,胡某发现自己在地里种的蒜苗,一夜之间全枯萎了。
胡某有多年种植经验,一看就是不正常现象,并立即报警求助。民警介入调查后,胡某就和办案民警说出自己的怀疑对象。
原来,胡某隔壁邻居王某与其因划界曾发生过争执,之后双方的关系一直很紧张。
虽然民警也认为王某有作案动机。但是,两次对王某进行询问并对其行踪进行调查后,民警发现王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那么到底是谁所为呢?民警和检察院联合进行调查后发现,与王某认识的李某、张某有作案嫌疑且也有购买同款农药记录。
经民警和检察官深入调查取证后发现,原来作案之人真的是李某、张某。可二人都是受邻居王某所指使的,目的就是报复!
1、很多人都好奇李某、张某为什么要帮王某做这种缺德还犯法的事。甚至有人认为,二人要么与王某是亲戚关系,要么就是收了王某的钱!
其实从法律上,不论二人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要这样做,而且,即便王某本人没有亲自动手,三人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预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一般会区分主犯、从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但也并非一定要分主犯、从犯。即只要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所起到的作用相当或者缺一不可时就都是主犯。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王某没有亲自动手,但其才是本案真正的主谋,因此,即便是李某、张某动手的,王某的量刑也会比二人重。即王某才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
2、有人说,蒜苗是公民合法财产,王某指使李某、张某故意毁坏蒜苗,而且有13亩的产量,应认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则不然!为什么呢?
很简单的道理!蒜苗刚种下去不久时,很难确认其价值。但是,属于农作物。这就是涉及到农民生产经营层面了!
刑法第276条明确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简而言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相似之处在于都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区别之处在于,前者侵害的只是公私财产权,后者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权,同时还破坏了社会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3、不论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从民法上讲,王某、李某、张某都侵犯了胡某的财产权。因此,三人不仅要被判刑,还要赔偿胡某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综上,因王某三人赔偿胡某经济损失 8 万元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法院对三人从轻处罚。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李某、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损人不利己,芭比Q了![捂脸哭][捂脸哭]
刑罚275和276就该合并,按损失多少来定罪就行。
这种害人不浅的小人,全部枪毙
都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能说得过去就行了,为啥弄的如此不堪
只有同行才是赤裸裸的仇恨一一一郭德纲云!
破坏农业生产罪[并不简单]
出来继续搞
SB小编,三月份蒜苗刚种下去?!
瞎编的吧,什么时候警察和检察院联合办案?
亩产1800斤,5元一斤,9000元一亩,赔12万合理
处罚太轻了
真坏
其价值可以以该地市场价预期和以往或当地同行产量进行估算的。
按一万元一亩)就谅解
河南的
古律令 :毁青苗当凌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