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丰。男子为了还房贷,每天往存钱罐放100元钱,然而过了一段时间男子发现钱越存越少,男子装了一个监控,结果发现是自己的好朋友每天在给存钱罐瘦身。
(案例来源:长天新闻)
小魏年纪轻轻就买房了,只是他大学毕业没几年存款也不多,买房只付了首付,每个月要还不少房贷。好在小魏工作不错,每个月的工资除了生活开销,完全能覆盖房贷。
只是小魏年纪毕竟不大,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爱玩爱吃,他担心自己哪个月控制不住把钱花光了,到时候还不上房贷,于是就想出了一个存钱的好办法。
小魏买了一个金属存钱罐,这个存钱罐只能存不能取,想取出来只能将它破坏掉。从此小魏每天一睁眼先往存钱罐里存100元钱,这样一来每年就能存几万,即便每个月的贷款都从里面出,年底还能剩下来一点。
自从买了这个存钱罐后,小魏雷打不动往里存钱,过了一段时间后小魏晃了晃存钱罐,觉得里面的钱已经不少了。
小魏出来工作后自己租了一套房住,因为他年纪小性格活泼,平时和同事朋友们关系处得非常好,大家都喜欢去小魏家坐坐。小魏热情好客,大家过来他都会买几个小菜买几瓶酒,大家一起喝酒聊天。
后来,朋友们都很自觉,隔几天就会自带酒菜相约去小魏家里聚一聚,小魏也不觉得烦,每次都兴高采烈接待。渐渐的,小魏家成了大家聚会的基地,每个星期,朋友们都会去小魏家里聚两三次。
一天,小魏起床后照例往存钱罐放了100元钱,然后拿起来晃了晃,但是奇怪的是,这次隔了很长时间没看,罐子里的钱却好像没有增加。
小魏没在意,依然每天一百地存着,谁知又过了好长时间,他再次拿起存钱罐摇了摇,觉得罐子里的钱好像越来越少了,晃动起来感觉都快空了一样。
小魏觉得不对劲,但是又说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于是报了警。民警分析是熟人作案,建议小魏买一个监控藏在角落里。
小魏听取了民警的意见,几天后小魏查看监控,果然发现了情况。
原来,小魏和朋友们在房间里吃饭喝酒时,有个朋友梁某经常去上厕所,一上就是半个小时。
梁某来小魏家里吃饭时,无意中看到了他房间里那个硕大无比的存钱罐,心里有了想要据为己有的想法。
回家后,梁某仔细研究,到处搜怎么才能在不破坏存钱罐的情况下取出里面的钱,最后搜到了一个视频,有人称用普通的方法都不行,但是修手机的小镊子可以从投币口伸进去,将存钱罐里的钱夹出来。
梁某大喜过望,专门去买了一把小镊子在家练习,等到再次去小魏家里吃饭时,途中梁某借口上厕所,偷偷溜到小魏房间里,用藏在口袋里的镊子夹出了存钱罐的钞票。
第一次得手后,梁某高兴不已,不是自己的钱花着不心疼,梁某很快将钱花完了。花完后梁某故技重施,一次比一次偷的多,一次比一次花得快,没多久,小魏就发现了存钱罐的秘密。
事情查清楚后,小魏伤心又无奈:我和他是很好的朋友,没想到他会这么对我,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尖头镊子从存钱罐中窃取小魏的存款,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盗窃故意。
从盗窃数额来看,虽然小魏没有明确提及具体金额,但他每天存100元,且已经存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钱明显减少,梁某盗窃的金额可能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达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就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梁某盗窃的金额如果达到这一标准,他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
此外,梁某多次借上厕所之名,潜入小魏房间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计划性。这种多次盗窃的情节,在量刑时也会被作为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对于小魏而言,他有权要求梁某返还被盗的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梁某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小魏为调查案件支出的费用等,梁某也应当予以赔偿。
梁某的一时贪念,不仅破坏了与小魏的朋友关系,还将自己置于法律的制裁之下。这充分说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的红线。
与此同时,小魏的经历也告诉我们,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防人之心不可无。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