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数张图片称,在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东镇街头出现一辆“不伦不类”的“警车”,怀疑该辆“警车”是否真的是警用车辆。
“是我们派出所的警车。”近日,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车辆“身份”,涉事“警车”是运城市公安局统一配发,好像是为了解决基层用车不够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警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就此而言,公安部门使用的制式警车必须悬挂专门的警用号牌,不能使用民用牌照。反观闻喜县电东镇派出所的警车,尽管车辆引擎盖上显示有“治安巡逻”字样、车顶安装有警灯、车门处张贴着警方宣传标语,但车牌却是普通的民用号牌,无论从国家法律“警车管理”的相关条款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公安部规章制度的视角出发,此种行为均已涉嫌违法违规。对于此种警车,应予以收缴,同时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是,警车之所以使用民用号牌,是为了解决基层用车不够的问题。这样的答复,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并不是派出所使用“冒牌”警车的正当理由。事关警车以及警车涂装器具使用的相关条款规定,是国家法律带电的“高压线”,绝不允许触碰。此外,值得追问的是,全市几百辆警车,是否也悬挂了类似民用牌照?这个问号需要拉平拉直,给社会一个公开透明的交待。
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部门,使用“冒牌”警车,不仅有损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更让执法的严肃规范性荡然无存,更为严重的是,此举是在公然亵渎法律尊严。对此,执法机构要把任性的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笼子,通过严厉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的严肃处理,重塑执法车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