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的权利?湖南,女子出嫁后没有办理户口迁出,还把两个女儿的户口,落在了娘家村里

社会我天哥 2024-12-08 20:24:59

谁给的权利?湖南,女子出嫁后没有办理户口迁出,还把两个女儿的户口,落在了娘家村里。没想到,村里因修高铁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费共计300多万元,人均8000余元。可是村委在分配方案中,并没有将女子以及两个女儿计算其中。女子找村委理论,村委却说,外嫁女都没有!女子一气之下将村委告上法庭,法院该怎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香自出嫁以来,因婆家与娘家距离并不远,再加上娘家地理位置有一定的潜力,故刘香一直未将户口迁出。

不仅如此,刘香生育的两个女儿,户口依旧落在了娘家村里。

本以为这并没有什么问题,没想到村委却不乐意了。他们专门找到刘香,提出户口可以落在村里,但是无法享受村中的各种福利。

刘香当时并没有多想,便与村委签订了协议,约定刘香以及子女,不能享受村中各项福利。

万万没想到,几年后因为修建高铁,征收了村中的土地,不过也获赔土地征收款共计300多万元,人均约8000元。

村委为了对这部分征收款进行分配,特意召开了全体村民会议,并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刘香知道这件事后,立刻来到村委查看,可是反复看了好几遍,却没有发现自己和两个孩子的名字。

也就是说,村委已经将她们三人排除在外,无法获得赔偿款。

刘香来到村委理论,可村委不慌不忙,直接拿出当年签订的协议,并告诉刘香,外嫁女无权进行分配!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一下刘香一纸诉状将村委告上法庭,要求与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并提出以下理由:

虽然刘香已经出嫁,不过户口依旧在娘家村中,并没有迁出,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既然刘香享有承包权,就应该依法享有户籍所在的征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另《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本案中,刘香的户籍并没有迁出,刘香的两个女儿,同样拥有村里的户籍,应视为本村居民,是农民集体的一份子。

村委辩称:

与刘香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刘香就应该按照协议执行。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作为外嫁女,如果同样参与本村的补偿款分配,对于本村的“原住民”也有失公平。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外嫁女是否有权享有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香与其子女一直拥有本村的户籍,应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款应平等享有分配权,不能因“外嫁女”而区别对待。成员资格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基础。

关于刘香与村委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该协议无效。

故关于刘香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刘香的诉求。要求村委在拆迁赔偿金落实后,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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