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醉酒与妻子发生争执后,抱着6个月大的女儿在客厅窗扇旁边,一边左右摇晃手中的女儿、一边与妻子吵架。男子转身导致女儿坠楼身亡,医院主动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是故意杀人罪。检察院认为是故意伤害罪。但法院有不同意见!
(来源:海报新闻)
男子赵某与女子黄某是夫妻关系。今年初二人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赵某对女儿疼爱有加,什么都给女儿买最好的。
2024年6月6日晚上,一家三口与朋友在外吃饭喝酒。期间,赵某喝了一瓶白酒。
回到家后,赵某因醉酒躺在沙发上休息。黄某则去做洗衣服等家务活。听到女儿哭,躺在沙发上的赵某都没有去管。黄某就说了赵某几句。赵某不甘示弱当场回怼。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赵某抱起女儿站在客厅窗户左侧窗扇旁边,一边左右摇晃手中的女儿、一边与妻子黄某发生吵架。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赵某抱着女儿在转身时却因醉酒情绪较为激动以及转身幅度过大等,而导致其手中的女儿坠落至一楼。
发现出事后,二人立即下楼寻找。之后,赵某驾车将女儿送到医院抢救。但是,女儿才6个月大,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医院因听到黄某与其父亲的对话内容,主动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后,确认女儿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因女儿才6个月大,非人为不可能会高坠,而且,事发时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民警认为赵某是故意造成其女儿坠亡的,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检察院介入后,也认为赵某是故意造成的后果,但因其事后积极施救,是不希望造成女儿死亡后果发生的,故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且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检察院建议法院对赵某量刑有期徒刑十年。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1、为什么医院会主动报警处理此事?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医院、诊所、学校等有关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实行强制报告制度。
简而言之,任何单位、企业在工作、经营过程中发现疑似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事,都必须要报警处理,司法机关应当要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排除风险或依法追责。
具体到本案,黄某和其父亲说,女儿是被丈夫赵某抛到楼下的,且还说当时赵某嘴里说过要送女儿上路。因此,无论真假,医院都必须上报让公安机关来依法处理。
2、那么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也就是说,女儿坠楼的发生到底是不是赵某故意造成的,才是其行为定性的关键。
其次,检察院认定赵某是故意的,主要证据是其妻子黄某的证言,可当时没有第三人在场,而且赵某一直否认其系故意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对赵某行为作出是故意造成的认定,否则,应当根据刑法一切疑点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能认为是过失。
具体到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女儿是从赵某手中脱落的,事后黄某承认丈夫赵某一直对女儿很好,没有致女儿死亡的动机,当时没有听清楚只是猜测赵某是说了要送女儿上路,除此以外,再无其他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赵某是故意的,结合事发后赵某宁愿醉驾也要开车送女儿到医院以及其平时对女儿很好等行为来判断,本案应以过失来定性。
最后,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法院根据赵某具有坦白以及不认可故意杀人罪才不认罪认罚、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等情节,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
3、最后,为人父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自己的孩子置于危险之中。
可本案赵某却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吵架发生争执而抱着6个月大的女儿站在窗户边上,无论是否过失造成的,其都枉为人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