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协议离婚后,发现配偶婚内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他能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小声与小朵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23年9月,小朵与他人同居生活并怀孕。2023年12月,小声与小朵前往衡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生育的两个小孩均由小声抚养并由小声承担所有抚养费用,小朵享有探望权,小朵净身出户,双方无财产,无房产,无债权债务。2024年6月,小朵生育一男孩,该男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中登记的父亲为小华。
协议离婚后,小声偶然得知小朵离婚后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朵赔偿其离婚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小朵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子同居并怀孕,离婚后六个月左右即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具有重大过错,给小声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小声有权要求小朵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综合小朵的过错程度、负担能力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小朵向小声给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蒙受了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为了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能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本案中,小朵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小声作为无过错方,又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有权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补偿和救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