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男子买了辆货车但未购买营运险,结果在一次送货过程中追尾了两辆豪车。事后,男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男子擅自更改货车用途,按照规定不予理赔。可男子不服,他称国家早就规定这种车型不用办理营运证了。
(来源:第一帮帮团)
今年3月份,杨师傅购买了辆4.5吨以下规格的货车。在买车时,杨师傅委托经销商代买了车辆保险,而由于国家早就规定,4.5吨以下货车无需办理营运证,所以经销商购买了非营运险。
在拿到车后,杨师傅便开始接些送货的活。短短的几个月,就积累了不少客户,收益十分稳当。
事发当晚,杨师傅接到一个送货的单子,他火急火燎地开车向目的地赶去,可是在经过一个下坡路段时,前方车辆突然刹停,这导致没有保持安全车距的杨师傅来不及反应,直接撞了上去。
杨师傅撞的第一辆车是辆保时捷帕拉梅拉,而保时捷在被追尾后,由于惯性又撞上了前面的两辆车,一辆是大众,受损比较轻微,而另一辆也是保时捷,撞得比较严重。
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杨师傅属于追尾,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大众车的车损在四五千元,而保时捷的车损大概在四五万元。
不过,杨师傅很庆幸自己买了保险,否则这四五万元的赔偿,得让自己大半年白忙活了。
可是当杨师傅打通保险的电话后,事情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保险公司发现杨师傅的货车并没有购买非营运险,而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从事营运业务过程中,所以无法进行理赔。
杨师傅立即解释说,自己的货车属于4.5吨以下,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办理营运证,因此才选择了非营运险。
可是保险公司对此说法并未认可,认为不需要办理营运证与从事营运业务购买营运险是两码事。
杨师傅不服,于是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
1、不需要办理营运证的车辆,是否需要购买营运险呢?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由此可见,杨师傅的货车的确不需要办理营运证,同时杨师傅的行驶证上,也不需要登记为“营运”。
因此,杨师傅的确可以不购买营运险。
不过,杨师傅购买货车是从事营运活动,那就应该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购买营运险,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一般都是固定的格式,俗称“格式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以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有义务对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否则该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不能生效。
杨师傅在投保保险时,保险公司负有审查的义务,应当知道杨师傅投保的是一辆小货车,也应当知道这种小货车不需要办理营运证了,更应该知道货车的作用是运输。
可是保险公司在杨师傅进行投保时,并未明确告知杨师傅关于营运险与非营运险的区别,这就会导致杨师傅产生误解。
当然,保险公司如果能证明已经明确告知了杨师傅关于货车从事营运活动就必须保营运险,那保险公司就可以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要不要理赔,还是得保险公司自证有没有做到解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