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通讯员黄小娜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此前,郭某在某平台上看见售卖隐蔽摄像器材的广告,遂产生售卖改装摄像器材牟利的念头。后郭某立即“付诸行动”,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纽扣摄像头及改装工具,并将改装的摄像器材上架到二手交易平台售卖。今年2月至4月间,郭某将纽扣摄像头安装至“水杯”“衣服”“充电宝”等物品上,向多人出售,共计售出10余个,获利3000元。
同年4月28日,公安局民警在郭某住所将其抓获,并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相关物品进行扣押。经鉴定,其中被扣押的4个器材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政和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遂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情形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