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不是机动车,是电动三轮车,不该罚我!”黑龙江某地,晚上八点一刻左右,老曲驾

天狼看法 2024-12-09 20:23:44

“我这不是机动车,是电动三轮车,不该罚我!”黑龙江某地,晚上八点一刻左右,老曲驾驶自己改装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21.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于是老曲就被带走了。(来源:黑龙江讷河市人民法院)

第二天,老曲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老曲在昨日晚上22点24分,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老曲处以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老曲心里非常憋屈,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然是改装的,加了一个油箱,但那是发电机发电用的,用来给三轮车的电瓶充电,老曲自认为这不算机动车,也是,老曲将交警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

1.其实,交警处罚老曲的理据也很简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 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但是,老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算不算机动车呢?这是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

2.法庭是讲究证据的地方,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就本案来说,交警作为对老曲作出行政处罚的一方,完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做出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可是本案中的交警却对于老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无法给出权威性的佐证,也没有对涉案电动车的品牌、型号及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标准进行认定,进而无从确认应对照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

司法实践中,如果行政处罚方不举证,或者拖延、怠于举证,那么就视为他们没有举证,直接推定他们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就应当撤销相应的处罚。

这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

3.同时,法院通过事实认定还发现,本案案发时间为某日晚8点一刻左右,而交警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时间为晚22时24分,这也说明交警在认定案发时间上存在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交警对老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交警自判决生效的5日内归还老曲的驾驶证,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4.本案中老曲虽然打赢了官司,不过还是那句话,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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