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的王先生和女友某日下午在一家酒店开了房,等下午四点多的时候,王先生说自己房间对着走廊的窗户出现了两个人影,其中还有一只举着手机的手出现在了窗户口。
这让王先生非常紧张,因为当时自己和女友在房间内都没穿衣服,而且自己进入房间的时候为了防止被偷窥,已经将该窗户关上了。于是王先生就跑出去抓偷拍者,可是却没有抓到。
王先生来到前台要求调取监控,可是前台却说,正好该区域的监控坏掉了。后据调查,偷拍者是酒店里面8306房间的人。当时8306房间里面有6个人相约一起玩,等到下午三点多,有两个男生出去买饮料,经过王先生房间时,听到了其房间传出来的动静,出于好奇,就用手机录下了里面的画面,并传给了其他几人。
8306房间里面的范女士表示,自己对于给王先生造成的困扰表示道歉,而且对应的视频也已经删除。(来源:江西都市现场)
1.8306房间两名男子的行为相当恶劣,打开王先生房间的窗户,使用手机进行拍摄,属于故意偷窥,偷拍他人的隐私的行为,应当被予以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另外,两名男子的行为属于民事方面的侵权行为,侵害了王先生及女朋友的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两名男子的侵权行为,王先生及女朋友有权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赔偿精神损失费。这是因为民法典中也有规定,侵害他人民事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等责任。
3.有人问,本案中的酒店是否有责任赔偿王先生及女朋友的损失呢?
王先生及女朋友花钱入住酒店,酒店为二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王先生及女朋友在入住期间隐私权被侵犯,说明酒店在履行合同中可能存在瑕疵,比如房间内关上的窗户为何能从外面打开,因此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入住酒店,一定要将门窗关好,并确认第三者不能从外面打开!这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