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明确家暴证据标准律师解读如何收集有效证据

新京报 2024-12-09 20:56:32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等8类证据。

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易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8个标准清晰地界定了可用于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类型,使受害者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更有针对性,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目前治理家暴面临哪些难题?个体在遭遇家暴后如何面对?12月9日,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易轶和知名法律博主、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庄志明。

收集视听资料,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

根据《意见》内容,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但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家庭场景中,当事人若要不经其他家庭成员知晓或同意,而偷偷拍摄、录制了包含其他家庭成员肖像、声音等内容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庄志明认为,家庭是私人领域空间,本身具有私密性,当一方家庭成员在为家暴取证时,难免会触碰到其他成员的隐私权问题,“但是当事人将摄录的视听资料,不在网络等公共领域进行公开,为案件办理需要仅向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提交作为证据使用,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

“另外,家暴往往侵犯的是受害者的多项人身权利,这比涉及施暴者的部分隐私权更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家暴受害者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一方当事人在面临家暴危险的时候,其采取不经其他当事人同意而录制的视听资料,也应当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他举例说,比如妻子知道丈夫有酗酒后打人的习惯,她是可以在丈夫酗酒后,不经他知晓或者同意,录制关于两人活动的视听资料的,以预备作为证明对方实施家暴的证据。

易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拍摄、录取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但需满足以下要求:其取得方式不能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不能通过在他人私密空间安装隐藏摄像头等非法手段获取;视听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能够准确反映家庭暴力发生的过程和相关情况,且不存在剪辑、篡改等伪造证据的情形;该视听资料需经过合法的鉴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方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依据。

她表示,在证人证言方面,通常情况下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且能够客观中立地陈述事实的证人证言证明力相对较强。比如邻居,他们与当事人家庭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能够相对客观地观察到家庭暴力发生的情况及频率,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另外,专业人员(如医生、警察等)的证词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特别是专业人士的证言,因其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

家暴问题多样,“冷暴力”中取证难度更大

2016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律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易轶告诉记者,目前,社会仍受传统观念束缚,部分受害者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行为选择隐忍和沉默,不愿意寻求外界帮助,导致家庭暴力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增加了化解纠纷的难度;此外,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现场难以有第三方见证,且很多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导致证据收集困难,无法有效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和程度,给纠纷的处理和责任认定带来阻碍。

“目前,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应对家庭暴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缺乏一套完善的长效预防和治理机制。例如,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和处置存在脱节现象;同时,对于施暴者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不够有力,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她说。

庄志明代理过多起涉家暴的法律事务,他说家暴往往是持续性和不可逆性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只有0次或无数次”。而且家暴方式不仅局限于肢体接触,还存在“冷暴力”等。“有些受害者并没有挨过其他家庭成员的打和骂,但就是被对方‘冷暴力’,即不理不睬、漠不关心、故意忽视,时间一长就变得郁郁寡欢,甚至演变为很严重的抑郁症。”他说,这类非肢体接触的家暴案件是难以取证的,因此问题更复杂,解决问题的难度也更大。

一位北京的家事法官告诉记者,许多人一提起家暴,总觉得发生在夫妻之间,但实际上,家暴还可能发生在代际之间。尤其当老人和小孩受到家庭暴力后,由于身体行动力有限,可能导致维权困难。她举例说,她所在的法院曾审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位90多岁的母亲,晚年丧偶后独居在村里,但儿子和儿媳妇为争家产,长期频繁地对她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导致这位母亲长期精神紧张、夜不能寐。最终,这位母亲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禁止儿子和儿媳再对她施行任何家暴行为。

多部门协同配合,合力化解家庭矛盾纠纷

据公安部介绍,《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易轶认为,《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有利于多部门之间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家庭暴力的强大合力,为受害者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支持和保护。从国家治理家暴问题的层面看,她认为除了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机制外,还应该对施暴者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其改正错误行为;并加大对受害者的支持力度,提供包括紧急避难所、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帮助他们重建生活信心。

她介绍,对于遭受家暴的个人来说,应该及时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是认定家暴行为的重要证据。当事人遭受家暴后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向警方详细描述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信息,并要求警方出具报警回执和询问笔录。此外,还应该保留现场证据、收集视听资料、申请医疗证明、获取证人证言、保留相关书证,从而让证据更完整。

“有时候,远离家暴的人,或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庄志明说,在一些案件中,家暴中的受害者往往会听信加害人“下不为例”“为了孩子”等说法,而选择原谅、迁就,并向司法机关请求从轻惩罚,从而给下一次家暴埋下隐患,“类似这些情况,就应该考虑彻底远离给自己带来伤害的人了。”

新京报记者赵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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