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是一名现役军人,跟男子结婚后,时常需要在营区工作无法回家。男子跟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两人同居生活,并生下一个孩子,女子发现后报了警,男子情人因破坏军婚罪被起诉,法院判了。网友:军婚不容破坏!
(来源:海峡都市报)
李敏休假回家探亲,她满心欢喜的收拾了行李,准备回去跟丈夫刘文明好好团聚一下,两人虽然聚少离多,但是自打结婚后,感情一直都很融洽。
可这一次李敏回家后,明显感觉到丈夫眼神中多了几分闪烁和不易察觉的紧张,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子,并且,刘文明总是借口有事,一个劲的往外面跑。
李敏感觉不对劲,对丈夫也有了几分观察,她发现丈夫总是躲在一旁给人发信息,就连接听电话,也躲着自己,要么就去外面,要么就躲进了厕所。
之前刘文明对自己从不设防的,种种迹象表明,刘文明有事情瞒着自己。
那天,李敏整理家务,无意间在丈夫的衣服口袋里,发现了几张医院的孕期检查单,单据上的名字叫施珊珊。
李敏的心瞬间凉了半截,手中的单子仿佛有千斤重,让她几乎站立不稳。因为工作缘故,她时常需要在营区工作,因此不能经常回家。
但是对于丈夫,她一直是非常信任的,她从未想过丈夫会背叛自己。她强忍着泪水,决定要弄个明白。
晚上,刘文明回家,李敏把那些检查单摆在他面前,刘文明见状,脸色瞬间变得苍白,沉默许久,终于坦白了一切。
因为妻子时常不在家的缘故,他在一次朋友饭局上,认识了施珊珊,两人一见钟情,相见恨晚,很快就发生了关系,并走到了一起。
之后不久,施珊珊怀孕,催着他要结婚,他不得不跟施珊珊坦白,自己早已经结婚了,自己妻子还是一名现役军人,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自己想要离婚没有那么容易。
但是施珊珊得知这一切后,并没有选择分手,而是选择继续跟刘文明同居生活,之后她还生下了一个孩子。
得知真相后,李敏心如刀割,她以施珊珊破坏军婚罪报了警。
见事情败露后,刘文明直接跟李敏摊牌,并从家里搬了出去。
事发后,两人依旧同居生活在一起。直到警方立案调查,通知了施珊珊,施珊珊才主动投案。
施珊珊承认自己自2023年4月开始,在明知道刘文明系军人配偶的情况下,还跟他一起同居生活,两人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
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施珊珊提起公诉。
1、法院判决施珊珊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法》第259条 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婚不容破坏,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施珊珊明知刘文明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跟他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经鉴定,刘文明系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施珊珊犯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为什么刘文明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处罚的对象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人,也就是婚姻的第三者。
而刘文明作为军人的配偶,不是破坏军婚罪的惩处对象,但是刘文明婚内出轨他人,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又有悖于公序良俗,并且其行为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刘文明在婚姻存续期间,跟施珊珊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李敏可以收集证据,追究他的重婚罪。
3、刘文明如果想要跟李敏离婚,需要征得李敏的同意,李敏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109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军婚受法律保护,在李敏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刘文明作为过错方,想要离婚,需要征得李敏的同意。
因刘文明婚内出轨,跟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李敏还可以要求他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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