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女服务员赵晴在收拾餐桌时,意外发现了一瓶被遗忘的酒。在征得饭店老板李伟的同意后,她满心欢喜地将这瓶酒带回家,打算给丈夫王浩尝尝。然而,谁也没想到,这瓶看似普通的酒竟成了王浩生命的终结者。王浩饮下后不久便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确诊为急性中毒,最终在治疗了13天后不幸离世。事后,李伟主动向赵晴赔偿了11.3万元,并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但赵晴认为赔偿金额远不足以弥补她的损失,于是将李伟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万余元。最终的判决更是让人深思。
(案例来源:龙岩市中院)
赵晴是龙岩市区一家小餐馆的服务员,工作勤勤恳恳,与丈夫王浩感情深厚。那天傍晚,餐馆里人来人往,赵晴忙得不可开交。
在收拾一张刚刚离开的餐桌时,她注意到桌角放着一瓶未开封的酒,显然是客人遗忘的。赵晴心中一动,想着这酒或许丈夫喜欢喝,便拿去询问老板李伟。
李伟是个爽快人,看了看那瓶酒,也没多想,就告诉赵晴:你拿回去吧,说不定能用上。赵晴感激地谢了老板,小心翼翼地把酒带回了家。
晚上,王浩下班回来,赵晴兴奋地把酒拿给他看,说:这是餐馆里客人留下的,老板说可以拿回家用,你喝点试试吧。王浩虽然有些犹豫,但拗不过妻子的好意,便喝了几口。
然而,没过多久,王浩就开始感到身体不适,头晕目眩,恶心呕吐。赵晴急忙将丈夫送去救治,但为时已晚。经过一系列检查,医生诊断王浩为急性中毒,虽然全力抢救,但王浩还是在13天后离开了人世。
赵晴悲痛欲绝,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一片好心竟然害了丈夫。在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她找到了李伟,要求他赔偿损失。
李伟虽然感到意外和惋惜,但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还是主动赔偿了赵晴11.3万元,并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然而,赵晴却认为这个赔偿金额远远不能弥补她的损失。她认为,如果李伟当初能够提醒她酒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者自己先检查一下酒的成分,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李伟告上了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万余元。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赵晴坚称,丈夫王浩的死亡与饮用酒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她指出,酒是她在餐馆工作时发现的,并且是在征得了老板李伟的同意后才带回家的。
她认为,李伟作为餐馆的老板,有义务确保餐馆内的物品安全,对于客人遗留的物品更应该进行妥善处理。
然而,李伟却未尽到这些义务,反而将酒随意处置,导致了她丈夫的悲剧。因此,李伟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而李伟则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关怀,主动赔偿了赵晴11.3万元。他强调,药酒是客人遗留的,他并不清楚其成分和功效。
而且,在赵晴将酒带回家之前,他也并没有强迫或诱导她这么做。因此,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赵晴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案中,王浩的死亡与饮用酒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酒又是赵晴在李伟的餐馆工作时发现的,并且是在征得了李伟的同意后才带回家的。因此,李伟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而李伟则反驳说,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赵晴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她在未经确认酒成分的情况下,就将酒带回家给丈夫饮用,这是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
因此,王浩的死亡与李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赵晴将酒带回家并给丈夫饮用的行为是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作为成年人,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李伟就没有任何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伟作为餐馆的老板,对于餐馆内的物品有管理的义务。他应该对于客人遗留的物品进行妥善处理,确保不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胁。
然而,他却没有对酒进行任何检查或处理,就随意地让赵晴将其带回家。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本案中,赵晴虽然主张王浩的死亡与饮用酒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她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因此,她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合以上分析,经审理认为李伟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赵晴作为成年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酌情判决李伟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赵晴123139元。
赵晴对于判决结果并不满意,提起了上诉。但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