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法维权?还是恶意碰瓷?”湖南衡阳,一男子7年间换7份工作,每次在离职后,就

重瓦下庆 2024-12-10 13:42:41

“是合法维权?还是恶意碰瓷?”湖南衡阳,一男子7年间换7份工作,每次在离职后,就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为由索要2倍工资,7年间获利竟高达280000元,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衡阳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李大江在当地入职了一家酒楼,担任厨师一职。

入职后,李大江每日在热气腾腾的厨房中忙碌着,锅碗瓢盆的碰撞声成了他工作的旋律。 日子一天天过去,可让他心心念念的是,酒楼却始终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要为其缴纳社保的意思。

大概过了一年后,李大江实在忍不住了,便找到酒楼经理老张,问道:“张经理,咱们酒楼啥时候能和我们员工签合同、买社保啊?”

老张含糊其辞地说:“再等等,这事得从长计议。” 两天后,依然没有得到确切答复的李大江,果断辞职并向酒楼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接着,李大刚便熟练地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酒楼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 81909 元。

仲裁结果只支持了部分请求,李大江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得到全部赔偿。

本以为这是一起再平常不过的劳动纠纷。 然而,法院在调查中却有了惊人的发现。

原来,自打7年前以来,李大江便曾先后入职衡阳、深圳等地的 7 家用人单位工作,在每个单位的工作时间都不到一年就匆匆离职,而离职理由和上述案件别无二致。

并且在每次离职后,李大江都会迅速提起仲裁或诉讼,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多年间如法炮制,累计获利近 28 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这一点毋庸置疑。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它可以规范双方的行为,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而《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为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社会保障。

比如,在劳动者生病、失业、工伤或者退休等情况下,社会保险可以为其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本案中,暂不论李大江的行为如何,其入职的7家单位均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已经构成了违法。

2、那么对于李大江而言,其以这7家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为由而索要经济补偿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可吗?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简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李大江可以向其索要2倍工资。

但根据《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大江在入职时就知晓用人单位在合同和社保缴纳方面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惯常做法。

但他仍然选择入职,并且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以此为理由索要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则应视为其有恶意利用法律规定获取利益。

如果说1次偶然,李大江7年连续7次如法炮制,更加佐证了其主观的恶意。

综上,应对其此种行为做否定性评价,法院最终对李大江向酒楼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李大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有人也持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应当要支持李大江的行为,从而让用人单位意识到违法需承担经济代价,倒逼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劳动法》等规定的义务,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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