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关键事实值得细查:
1、2011年5月从山西省晋中市走失,同年8月在晋中市所辖和顺县青城镇“被发现”。两地相距156.8公里,步行约34小时。说是自己走失的,有这个可能性。
2、发现时,女子已有精神异常表现。正常的操作不是应该联系公安机关,帮忙找寻家人送医救治吗?怎么就成了“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当年发现女子时,男方家人做了什么救助措施,这个应该有记录,不难查。
是“被拐卖”,还是“真走失”?是“好心收留”,还是“蓄意拘禁”?坐等警方的调查结果。不可让好人蒙冤,也不可让坏人逍遥法外。
两个关键事实值得细查:
1、2011年5月从山西省晋中市走失,同年8月在晋中市所辖和顺县青城镇“被发现”。两地相距156.8公里,步行约34小时。说是自己走失的,有这个可能性。
2、发现时,女子已有精神异常表现。正常的操作不是应该联系公安机关,帮忙找寻家人送医救治吗?怎么就成了“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当年发现女子时,男方家人做了什么救助措施,这个应该有记录,不难查。
是“被拐卖”,还是“真走失”?是“好心收留”,还是“蓄意拘禁”?坐等警方的调查结果。不可让好人蒙冤,也不可让坏人逍遥法外。